(b)对于在本章程生效前已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赞同书,但未参与提出第1款所述的通知的国家,应自它们通知保存人本章程应对它们生效之日起生效;
(c)对于在本章程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的国家,应自它们交存此种文书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过渡性安排
1.保存人应在本章程生效后三个月以内,召开大会第一届会议。
2.本组织及其机构应遵循指导联合国大会第2152(XXI)号决议所设立的组织的规则和条例,直到本组织及其机构通过新的规章为止。
第二十七条 保留
对本章程不得作出任何保留。
第二十八条 保存人
1.联合国秘书长为本章程的保存人。
2.保存人应将对本章程有影响的一切事项通知有关各国,并应通知总干事。
第二十九条 有效文本
本章程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国家名单
1.如果一个未经列入下列任何一组名单的国家成为成员,大会应在适当协商后,决定其应列入哪一组名单。
2.大会在适当协商后,可随时修改下列名单中任何成员所属的组别。
3.按照第1段或第2段对下列名单所作的修改,不应视为第二十三条所指的修正。
名单 (注:该名单待章程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始生效之日才能确定。)
〔保存人在本附件内所列的国家名单即联合国大会为其第2152(XXI)号决议第二节第4段的目的而制定的名单,以在本章程生效之日有效者为准。〕
附件二: 经常预算
A.1.本组织的行政、研究和其他经常费用,应认为包括下列各项:
(a)区域间顾问和区域顾问;
(b)本组织工作人员提供的短期顾问服务;
(c)由本组织经常预算提供经费的工作方案所规定的各种会议,包括技术性会议;
(d)技术援助项目所引起的方案支助费用,但其数额以不由项目经费来源偿还本组织者为限。
2.符合上述规定的具体提案应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方案和预算委员会审议、理事会通过和大会核准后,予以执行。
B.为了提高本组织的工作方案在工业发展方面的效率,经常预算也应为以前由联合国经常预算第十五款提供经费的其他活动提供经费,但数额以经常预算总额的百分之六为限。这些活动应加强本组织对联合国发展系统的贡献,其中要考虑到在得到有关国家同意的条件下,利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国别计划编制过程作为这些活动的参考范围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