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应按照本组织所缔结的其他协定予以规定。
第二十二条 解决争端和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1.(a)如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对本章程及其附件的解释或运用发生任何争端,而未能通过谈判解决,则有关各方除非同意采取别的方式解决,应将争端提交理事会。如果争端与某一成员特别有关,而该成员不属理事会成员,则该成员有权根据理事会通过的规则,派遣代表出席。
(b)如果争端未能按照第1款(a)项解决,以致争端的任何一方感到不满,则不满的一方:
(一)在当事各方同意之下,可将争端:
(A)提交国际法院;或
(B)提交仲裁法庭;
(二)否则提交和解委员会。
关于仲裁法庭及和解委员会的程序和工作的规则见本章程附件三。
2.大会和理事会经联合国大会授权,各自有权请国际法院对本组织活动范围内所发生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修正
1.在大会第二届常会以后的任何时间,任何成员均可对本章程提出修正。总干事应将提议的修正案迅速通知全体成员,大会须在总干事发出通知九十天后方可加以审议。
2.除第3款所指的情况外,修正案应于完成下列程序后生效,并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a)经理事会向大会提出建议;
(b)经大会以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核准;
(c)三分之二的成员已将修正案的批准书、接受书或赞同书交存保存人。
3.关于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或第二十三条或关于附件二的修正案,应于完成下列程序后生效,并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a)经理事会全体成员以三分之二多数向大会提出建议;
(b)经大会以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核准;
(c)四分之三的成员已将修正案的批准书、接受书或赞同书交存保存人。
第二十四条 签字、批准、接受、赞同和加入
1.本章程在奥地利共和国联邦外交部对第三条(a)项所指的所有国家开放签字,至一九七九年十月七日为止,其后可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字,至本章程生效之日为止。
2.本章程须经各签字国批准、接受或赞同。这些国家的批准书、接受书或赞同书应交存保存人。
3.在本章程按照第二十五条第1款生效后,凡属于第三条(a)项所指但未签署本章程的国家,和按照该条(b)项得到核准为成员的国家,可交存加入书而加入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 生效
1.本章程在至少有八十个已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赞同书的国家通知保存人它们经过互相协商后同意本章程应即生效时,开始生效。
2.本章程:
(a)对于参与提出第1款所述的通知的国家,应自本章程开始生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