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作方案和财务事项
第十二条 代表团的费用
各成员和观察员应自行负担出席大会、理事会或它们可能参加的任何其他机构的代表团的费用。
第十三条 预算的组成
1.本组织应按照核定的工作方案和预算进行活动。
2.本组织的经费应分类如下:
(a)从会费拨付的经费(称为“经常预算”);和
(b)从对本组织的自愿捐款和财务条例规定的其他收入拨付的经费(称为“业务预算”)。
3.经常预算应按照附件二的规定提供本组织的行政、研究和其他经常费用及其他活动的经费。
4.业务预算应提供技术援助和其他有关活动的经费。
第十四条 方案和预算
1.总干事应在财务条例所规定的日期,编制下一财政期间的工作方案草案,连同由经常预算提供经费的活动的相应概算,通过方案和预算委员会提交理事会。总干事应同时提出关于由本组织所得自愿捐款提供经费的活动的提案和概算。
2.方案和预算委员会应审议总干事的提案,并就所提议的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经常预算和业务预算概算,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委员会的这种建议须得到出席并参加表决成员三分之二多数的同意。
3.理事会应审查总干事的提案及方案和预算委员会的任何建议,并通过工作方案、经常预算及业务预算,连同它认为必要的修改,提交大会审议和核准。理事会须得到出席并参加表决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方能通过方案和预算。
4.(a)大会应审议并以出席并参加表决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核准理事会提出的工作方案和相应的经常预算及业务预算。
(b)大会可按照第6款对工作方案和相应的经常预算及业务预算作出修正。
5.必要时,应按照以上第1款至第4款和按照财务条例,编制并核准经常预算或业务预算的追加概算或订正概算。
6.除非附有总干事编制的经费概算,大会不应核准尚未按照第2款和第3款审议的任何涉及经费的决议、决定或修正案。凡是总干事预期有经费需要的任何决议、决定或修正案,在与大会同时开会的方案和预算委员会及理事会先后有机会按照第2款和第3款采取行动前,大会不应予以核准。理事会应将其决定提交大会。大会必须得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方能核准此种决议、决定和修正案。
第十五条 会费
1.经常预算经费应由各成员按照分摊比额表内的比额来负担,分摊比额表应以方案和预算委员会编制的草案为基础,经理事会以出席并参加表决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提出建议,由大会以出席并参加表决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制定。
2.分摊比额表应尽可能以联合国最近使用的比额表为基础。任何成员的分摊额都不应超过本组织经常预算的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