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理事会应邀请任何非理事会成员参加审议与该成员特别有关的任何事项,但该成员无表决权。
第十条 方案和预算委员会
1.方案和预算委员会应由大会选出本组织的二十七个成员组成,选举时应适当地顾到公平地理分配原则。大会在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应按照下列办法分配席位:十五个委员会成员应从本章程附件一的A和C部分所列国家中选出,九个成员从B部分所列国家中选出,三个成员从D部分所列国家中选出。各国在指派其代表担任委员会工作时,应考虑到他们个人的资格和经验。
2.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应自当选的那一届大会常会结束时开始,至两年后的大会常会结束时为止。委员会成员连选可连任。
3.(a)委员会应每年至少举行一届会议。总干事应理事会或委员会要求,应增开会议。
(b)除非理事会另有决议,会议应在本组织所在地举行。
4.委员会应当:
(a)执行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能;
(b)编制并向理事会提出经常预算经费的分摊比额表草案;
(c)行使大会或理事会可能分配给它的与财务事项有关的其他职能;
(d)向理事会每届常会提出关于委员会一切活动的报告,并主动地向理事会提出有关财务事项的意见或建议。
5.委员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
6.委员会每个成员应有一票表决权。各种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作成。
第十一条 秘书处
1.秘书处由总干事一人以及本组织可能需要的副总干事若干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2.总干事由大会根据理事会的推荐任命,任期四年。总干事再获任命可连任四年,期满不得续任。
3.总干事为本组织的行政首长。总干事有指导本组织工作的全面责任和权力,但须遵守大会或理事会的一般或具体指示。总干事应在理事会的授权和监督下,负责工作人员的任命、组织及其职责的履行。
4.总干事和工作人员在执行职责时,不得谋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本组织以外任何当局的指示,并应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影响其作为只向本组织负责的国际官员的地位的行动。各成员承诺尊重总干事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的纯属国际性质,决不谋求在他们履行责任时对他们施加影响。
5.工作人员由总干事按照大会根据理事会的建议制定的条例,予以任命。副总干事一级的任命须经理事会核准。工作人员的服务条件应尽可能与联合国共同制度的条件相一致。雇用工作人员和决定服务条件时,应以确保最高标准的效率、才能和品德为首要考虑。对于在广泛和公平的地理基础上征聘工作人员的重要性,应给予适当的注意。
6.总干事应以总干事的身份参加大会、理事会及方案和预算委员会的一切会议,并应执行这些机构委托给他的其他职责。总干事应编制关于本组织活动的年度报告。此外,总干事应视情况向大会或理事会提交它们所要求的其他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