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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章程

  (a)联合国会员国或者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按照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第2款的规定成为本章程的当事国后,可成为本组织的成员;
  (b)非(a)项所指的国家,经大会根据理事会的推荐以出席并参加表决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核可其成员资格,并按照第二十四条第3款和第二十五条第2款(c)项的规定成为本章程的当事国后,可成为本组织的成员。
  第四条 观察员
  1.凡在联合国大会享有观察员地位者,于提出请求后,可在本组织取得观察员地位,除非大会另有决定。
  2.在不妨碍第1款的情况下,大会有权邀请其他观察员参加本组织的工作。
  3.应准许观察员按照有关的议事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参加本组织的工作。
  第五条 中止
  1.本组织任何成员若被中止行使联合国会员国的权利和特权,它作为本组织成员的权利和特权也应自动中止行使。
  2.任何成员拖欠对本组织的缴款,其数额如果等于或超过它在前两个财政年度应缴的会费总额,即丧失其在本组织的表决权。但如任何机构认为拖欠确实是由于该成员无法控制的情况所致,可以允许该成员在该机构参加表决。
  第六条 退出
  1.成员将声明本章程对其无效的文书交存保存人后,可退出本组织。
  2.退出自交存此种文书后的下一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起生效。
  3.退出的成员在交存此种文书后的下一财政年度所应缴的款额,应与它在交存此种文书的财政年度的会费摊额相同。此外,退出的成员应照付它在交存此种文书前无条件认捐的任何款项。

第三章 机构

  第七条 主要机构和附属机构
  1.本组织的主要机构为:
  (a)大会;
  (b)工业发展理事会(简称“理事会”);
  (c)秘书处。
  2.应设立方案和预算委员会,协助理事会编制和审查本组织的工作方案、经常预算和业务预算以及与本组织有关的其他财务事项。
  3.大会或理事会可以设立包括技术委员会在内的其他附属机构,设立时要适当地顾到公平地理代表性原则。
  第八条 大会
  1.大会由全体成员的代表组成。
  2.(a)除非大会另有决定,大会应每两年举行一届常会。总干事应理事会或应本组织多数成员要求,应召开特别会议。
  (b)除非大会另有决定,常会应在本组织所在地举行。理事会应决定举行特别会议的地点。
  3.大会除执行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能外,应当:
  (a)决定本组织的指导原则和政策;
  (b)审议理事会、总干事和大会各附属机构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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