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余下的百分之八十二点五票数应在该类成员国中,按每个成员国的下列捐款三和与第一类成员国的捐款总数的比例,加以分配:
(1)该成员国在其批准书、接受书、同意书或加入书中规定的创办捐款,及其
(2)根据第四条第5节第3项提供的后续捐款和增加捐款。
3.在决定第2段规定的投票权时,各项捐款应根据其在协定生效之日与特别提款权的比值以定值;此后每一个新成员国参加第一类,或第一类的某一成员国增加其捐款或由第一类成员国提供后续捐款,从而使第一类成员国的捐款总数有所增加时,各项捐款亦将按其与特别提款权的比值予以定值。
4.代表第一类某一成员国的每位理事有资格在管理理事会中运用该成员国享有的票数。
二、执行局委员及其候补委员的选举
1.执行局的全部第一类委员及其候补委员任期均为三年,包括为执行局第一次选出者在内。
2.在投票选举代表第一类成员国的执行局委员时,代表这一类成员国的每个理事应将其任命国所享有的全部票数,投给一名候选人。
3.在任何一轮投票中,如候选人的数目与准备选出的委员数目相等,每位候选人将以其在这轮投票中得到的票数当选。
4.(1)在任何一轮投票中,如候选人的数目超过准备选出的委员数目,得到最高票数的六名候选人应被视为当选,但得票数少于第一类总投票权百分之九的候选人,则不应被视为当选。
(2)在第一轮投票时如选出六名委员,则对未当选的其它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由投票的每个理事选择,作为投给六个委员中任何一个委员的票数。
5.在第一轮投票时如未选出六名委员,则应进行第二轮投票;在这轮投票中,前一轮投票时得票数目最少的成员国将无资格当选,同时在这轮投票中,仅由有下列情况的理事进行投票:
(1)在前一轮投票时投了未当选候选人的票;
(2)虽然其票数投给了已当选的委员,但按照第6段的规定,其所投之票被认为把该委员所获票数提高到超过有效票数的百分之十五。
6.(1)在确定某一理事所投的票数是否应被认为把任何委员的得票总数提高到超过有效票数的百分之十五时,这百分之十五应首先包括为这位委员投了最高票数的理事的票数,然后加上投了第二最高票数的理事的票数,如此类推,直至达到百分之十五为止。
(2)在任何一轮投票中,如果享有同等数量票数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理事投了同一名候选人的票而这些理事中的一名或更多名,但不是全部,可被视为把总票数提高到超过有效票数的百分之十五,那么在下一轮中谁有资格进行投票,应抽签决定。
7.如果为了提高任何委员的总票数使其超过百分之十二而必须把任何理事的部分票数计算在内时,则该理事应被视为已将其全部票数投给了这位委员,尽管该委员的总票数因此而超过了百分之十五。
8.如果第二轮投票后,仍未选出六名委员,应以同样原则再进行一轮投票,直到选出六位委员为止;倘若已选出五名委员,第六名委员可以所余票数的简单多数当选,同时,所余票数均应计算为投给该委员的票数。
9.选入执行局的每一委员可从那些选举他的成员国中任命一名候补委员。
三、执行局的票数分配
1.由代表第一类的某一成员国或某些成员国的理事所选出的执行局委员,有权在执行局中运用选举他的成员国所享有的票数。当执行局委员代表一个以上的成员国时,他可以分别运用他所代表的那些成员国的票数。
2.如果第一类某一成员国的投票权在规定选举执行局委员的几次日期之间有所变化;那么,
(1)有关的委员不应随之改变;
(2)执行局每个委员的投票权应从他所代表的成员国投票权发生变化的有效日期起加以调整;
(3)第一类新成员国的理事可指定执行局现有委员一人代表它,并在执行局下届委员选举之前运用它享有的票数。在此期间,被指定的委员应被视为由指定他的理事所选出。
四、修正
1.代表第一类成员国的理事可经一致决定,对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修正。除非另有决定,所通过的修正案应立即生效。关于第一款和第二款的任何修正均应通知主席。
2.代表第一类成员国的理事可经这类理事总投票权的百分之七十五多数决定,对第三款的规定进行修正。除非另有决定,所通过的修正案应立即生效。关于第三段的任何修正应通知主席。
第二部分:第二类
一、管理理事会的票数分配
1.第二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将在该类成员国中平均分配。
2.余下的百分之七十五票数将在第二类的成员国中,按照每个成员国根据第四条第5节第3项所作的捐款与第二类成员国捐款总数的比例,予以分配。
3.每个代表第二类某一成员国的每位理事有资格在管理理事会中运用该成员国享有的票数。
二、执行局委员及其候补委员的选举
1.执行局的全部第二类委员及其候补委员任期均为三年,包括为执行局第一次选出者在内。
2.每个被提名为执行局委员的成员国,在与第二类的所有其他成员国磋商后,可以与该类的另一个成员国商定提名后者为该委员的候补委员。投给委员候选人的票也应算作投给其候补委员的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