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在本协定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本协定应在交存上述文件之日起生效。
第4节 保留
对本协定的保留仅限于第十一条第2节
第5节 正式文本
本协定的阿拉伯文本、英文本、法文本和西班牙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协定的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的唯一原始文本上签字,以资证明。
表一
第一部分 有资格成为创始成员国的国家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澳大利亚 阿尔及利亚 阿根廷 墨西哥
奥地利 加 蓬 孟加拉国 摩洛哥
比利时 印度尼西亚 玻利维亚 尼加拉瓜
加拿大 伊 朗 博茨瓦纳 巴基斯坦
丹 麦 伊拉克 巴 西 巴拿马
芬 兰 科威特 佛得角 巴布亚--新
法 国 利比亚阿拉伯共和国 乍 得 几内亚
德意志联邦共和 智 利 秘 鲁
国 尼日利亚 哥伦比亚 菲律宾
爱尔兰 卡塔尔 刚 果 葡萄牙
意大利 沙特阿拉伯 哥斯达黎加 大韩民国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卢森堡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古 巴 罗马尼亚
日 本 多米尼加共和国 卢旺达
荷 兰 委内瑞拉 塞内加尔
新西兰 厄瓜多尔 塞拉利昂
挪 威 埃 及 索马里
西班牙 萨尔瓦多 斯里兰卡
瑞 典 埃塞俄比亚 苏 丹
瑞 士 加 纳 斯威士兰
大不列颠及北爱 希 腊 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
尔兰联合王国 危地马拉
美 国 几内亚 泰 国
海 地 突尼斯
洪都拉斯 土耳其
印 度 乌干达
以色列① 喀麦隆联合共和国
牙买加
肯尼亚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利比里亚
马 里 乌拉圭
马耳他 南斯拉夫
扎伊尔
赞比亚
① 在第七条第1节第2项关于为“发展中国家”使用“基金”资金的问题上,该国不包括在该节之内,它将不寻求或接受基金提供的资助。
第二部分 创办捐款认捐款①
① 如有需要,此认捐数需获得必要的立法机关的批准。
按照特别提款
国 家 货币单位 货币数额 ②
权计算的款额
第一类
澳大利亚 澳 元 8,000,000a 8,609,840
奥地利 美 元 4,800,000a 4,197,864
比利时 比利时法朗 500,000,000
}a 11,930,855
美 元 1,000,000
加拿大 加 元 33,000,000a 29,497,446
丹 麦 美 元 7,500,000a 6,559,163
芬 兰 芬兰马克 12,000,000a 2,692,320
法 国 美 元 25,000,000 21,863,875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美 元 55,000,000ab 48,100,525
爱尔兰 爱尔兰镑 570,000a 883,335
意大利 美 元 25,000,000a 21,863,875
日 本 美 元 55,000,000a 48,100,525
卢森堡 特别提款权 320,000a 320,000
荷 兰 芬兰盾 100,000,000
} 34,594,265
美 元 3,000,000
新西兰 新西兰元 2,000,000a 1,721,998
挪 威 挪威克朗 75,000,000
}a 20,612,228
美 元 9,981,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