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或第二类的每个创始成员均应用该国根据第十三条第1节第2项交存的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中规定的货币,将其认捐数额缴给基金的创办资金。第三类的任何创始成员也可以这样做。
(2)第一或第二类的每个非创始成员应把管理理事会批准其为成员时与其商妥的款额捐赠给基金的创办资金,第三类的任何非创始成员也可以这样做。
(3)每个成员的创办捐款,应按照本条第5节第2、3项规定的方式,一次缴清,或按成员的选择,一年支付一次、每次数量相等、分三年缴清。一次缴清的款额或第一笔年度付款应在本协定对该成员生效后的第三十天缴付,第二笔和第三笔付款应在第一笔付款的应付日期的第一周年和第二周年时缴付。
第3节 后续捐款
为了保证基金能持续活动,管理理事会应在它认为恰当的时候,定期对基金可以动用的资金是否充足进行审议;第一次审议应不迟于基金开始活动后的第三年。经这样的审议后,如管理理事会认为必要或可取的话,它可以要求成员根据与本条第5节相符的条款和条件,对基金的资金提供后续捐款。有关本节的决定应由总票数三分之二的多数票作出。
第4节 增加捐款
管理理事会在任何时候均可核准某一成员增加其任何捐款的数额。
第5节 关于捐款的条件
(1)提供捐款不应限制其用途,并只有根据第九条第4节的规定,才能将捐款归还捐赠的成员。
(2)捐款应以自由兑换货币提供,但第三类成员国可用本国货币提供捐款,不论其货币是否可以自由兑换。
(3)捐款应以现金支付,但当基金在其活动中尚不立即需用某一部分捐款时,该部分可以用不可转让、不能撤销、无息的期票,或以索兑即付的证券支付。为了资助其活动,基金应按下列情况使用所有捐款(不论其支付方式如何):
① 经过由执行局确定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在按比例的基础上使用捐款;
② 在捐款的一部分是由现金支付的情况下,这部分捐款应根据第1目规定在捐款的其它部分之前用掉。除上述用去的现金以外,捐款的其余部分可由基金存入银行或进行投资以便得到收入,用来补贴其行政和其它方面的开支;
③ 所有创办捐款及其增加数额,应在任何后续捐款之前用去。本规定也适用于进一步的后续捐款。
第6节 特别捐款
可以用得自非成员或其它来源的特别捐款来增加本基金的资金,但提供此种特别捐款的条款和条件需经管理理事会根据执行局的建议予以批准,并需符合本条第5节的规定。
第五条 货 币
第1节 货币的使用
(1)成员国对本基金持有或使用自由兑换货币,不得坚持或强加任何限制。
(2)第三类成员国作为其创办捐款或后续捐款付给基金的该国货币,经本基金与该成员国磋商后,可以用来支付基金在该成员国领土内的行政开支和其它费用;或经该成员国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在其领土内生产的货物或服务费用,以满足基金在其它国家内资助的活动的需要。
第2节 货币的定值
(1)基金的记帐单位为国际货币基金的特别提款权。
(2)就本协定而言,某一货币对特别提款权的比值,应按国际货币基金使用的定值方法予以计算,但是:
① 在国际货币基金的某一成员的货币当前没有这类定值的情况下,其币值应与国际货币基金磋商后予以确定;
② 就国际货币基金非成员国的货币来说,该货币对特别提款权的比值,应由本基金根据该货币与国际货币基金一个成员的货币之间的适当兑换率予以计算,而后者的币值则按前述方法计算。
第六条 组织和管理
第1节 基金的结构
基金应设立:
① 一个管理理事会;
② 一个执行局;
③ 主席一人以及为履行基金的职能所需要的工作人员。
第2节 管理理事会
(1)每个成员都应参加管理理事会并指派一位理事和一位候补理事。候补理事只有当理事本人缺席时,方可投票。
(2)基金的全部权力归于管理理事会。
(3)管理理事会可将其任何权力授予执行局,但下列权力除外;
① 通过本协定的修正案;
② 批准成员资格和决定成员的类别及重新分类;
③ 暂停成员资格;
④ 结束基金的活动并分配其资产;
⑤ 就执行局关于本协定的解释或应用方面所作决定提出的申诉作出决定;
⑥ 确定主席的报酬。
(4)管理理事会每年召开一届年会、并按管理理事会的决定,或按至少占理事会总票数四分之一的成员的要求,或按执行局三分之二多数票的请求,召开特别会议。
(5)管理理事会可以根据规章制定一个程序,以便执行局可以按照该程序不经召开理事会会议而获得理事会关于某一具体问题的表决结果。
(6)管理理事会可经总票数三分之二多数票同意,通过与本协定不相抵触的适当的规章和附则,来指导基金的业务。
(7)管理理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由行使其所有成员总票数三分之二表决权的理事构成,但必须有第一、二、三类每类中行使该类成员总票数半数表决权的理事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