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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协定

关于建立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协定
(1976年6月13日订于罗马,本协定于1977年11月30日生效。1980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书,同日对我生效)


序 言

   认识到世界持续存在的粮食问题正在使发展中国家一大部分人遭受痛苦,同时也危害着关系到人类尊严和生存权利的最基本的原则和标准;

  考虑到需要改善发展中国家的生活条件,并在发展中国家的优先次序和目标范围内促进其社会经济发展,同时,对经济和社会利益也给予应有的注意;

  铭记在联合国系统内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协助发展中国家努力增加粮食及农业生产的责任以及粮农组织在这个领域内的技术专长和经验;

  意识到联合国第二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的目的和目标,尤其是把援助的利益扩大到所有人们的必要性;

  铭记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行动纲领的联大第3202(S-VI)号决议中第一节第二部分(“粮食”)的第6段;

  还铭记为了发展粮食和农业需要实现技术转让以及关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联大第3362(S-VII)号决议第五部分(“粮食和农业”),特别是其中有关建立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第6段;

  忆及联大第3348(XXIX)号决议的第13段和世界粮食会议关于粮食生产的目标与战略以及关于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优先地位的第一号和第二号决议;

  忆及世界粮食会议第十三号决议,该决议认识到:

  (1)需要大大增加对农业的投资以便增加发展中国家的粮食和农业生产;

  (2)提供充足的粮食供应并恰当地使用粮食,是国际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责任;

  (3)世界粮食形势的前景要求所有国家采取紧急而协调的措施;该决议还决定:

  应立即建立一个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对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发展项目提供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

  缔约各方同意建立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该基金应遵循以下规定:

第一条 定 义



  就本协定而言,下列名词具有如下含义,但按其上下文另有解释者除外。

  (1)“基金”系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2)“粮食生产”系指包括发展渔业和畜牧业在内的粮食生产;

  (3)“国家”系指任何国家或根据第三条第一节第2项而有资格成为基金成员的任何国家集团;

  (4)“自由兑换货币”系指:

  ① 本基金经与国际货币基金磋商后,决定可以为了基金的活动充分兑换成其它成员国货币的某一成员国货币;

  ② 经某一成员国同意,可以为了基金的活动,或按照基金认为满意的条件兑换成其它成员国货币的该国货币。

  如成员国是一国家集团,则“成员国货币”系指该国家集团的任一国的货币。

  (5)“理事”系指某一成员国委派出席管理理事会会议的主要代表;

  (6)“投票”系指投赞成票和反对票。

第二条 宗旨和职能



  基金的宗旨在于筹集更多的资金,以优惠条件用于发展中成员国的农业发展。在实现本宗旨的过程中,基金主要应为那些在本国的优先安排和战略范围内,专为采用、扩大或改进粮食生产体系并为加强有关政策和机构的项目和计划,提供资金,其中应考虑到:在最贫穷的缺粮国家内增加粮食生产的必要性,在其它发展中国家增加粮食生产的潜力,以及提高发展中国家最贫穷人民的营养水平和生活条件的重要意义。

第三条 成 员

第1节 取得成员资格的条件



  (1)联合国、联合国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任何成员国均可成为基金的成员。

  (2)如果任何国家集团的成员把属于基金职能内各领域的权力授予该集团,同时该集团又能履行基金成员的全部义务,此类国家集团亦可成为基金的成员。

第2节 创始成员和非创始成员



  (1)基金的创始成员系指那些列在表一内并根据第十三条第1节第2项规定成为本协定缔约国的国家;该表一为本协定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基金的非创始成员系指那些经管理理事会批准加入后,根据第十三条第1节第3项的规定成为本协定的缔约国的其它国家。

第3节 成员的分类



  (1)创始成员应划归本协定表一中所列的第一、二、三类中的一类。非创始成员应在获准加入时由管理理事会经总票数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并经这些成员同意,而加以分类。

  (2)管理理事会在总票数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并得到某一成员的同意后,可以改变该成员的类别。

第4节 责任的限制



  任何成员将不因其为基金的成员而对基金的行动或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资 金

第1节 基金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包括:

  (1)创办捐款;

  (2)后续捐款;

  (3)非成员国和其它来源的特别捐款;

  (4)由于基金的活动或其它原因而为基金获得的资金。

第2节 创办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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