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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非洲开发基金协定

  (7)对审计员的报告复审后,批准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报告书;
  (8)修正本协定;
  (9)决定基金的停业并分配其资产;
  (10)行使本协定中明确指定归理事会的其它权力。
  3.理事会可随时撤回其委托董事会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组成
  1.非行的理事和副理事应分别为基金的当然理事和副理事。银行行长在必要时应将上述理事及副理事的名单通知基金组织。
  2.非成员的各参加国应指派1名理事和1名副理事,他们应按指派国的意愿行事。
  3.只有在理事缺席的情况下,副理事才可投票。
  4.除第六十条第4款规定外,基金不对理事和副理事支付报酬或费用。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工作程序
  1.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亦可理事会规定的或经董事会召集的其它会议。银行理事会主席应为基金理事会的当然主席。
  2.理事会年会应与银行的理事会年会同时同地举行。
  3.理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理事总人数的半数以上,并至少代表参加者总投票数的3/4。
  4.理事会可制订条例确定一种程序,使董事会在其认为适当时可按此程序就具体问题获得理事的表决而毋需召集理事会会议。
  5.理事会以及董事会在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可设立必要的或适当的附属委员会,以处理基金的事务。
  6.理事会,以及董事会在理事会或本协议授权的范围内,可制订与本协定不相抵触的、为处理基金的事务所必需的或适当的条例。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的职能
  董事会应在不损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会权力的情况下,负责指导基金的一般业务,为此,应行使本协定明确规定理事会委托的任何职能,尤其应该:
  (1)准备理事会的工作;
  (2)根据理事会的一般指示,就基金根据本协议发放的个别贷款和提供的其它形式的融资作出决定;
  (3)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和措施,保证妥善、完整地保存与基金业务有关于经过审核的帐目和记录。
  (4)确保基金的工作以效率最高和最经济的方式进行。
  (5)向理事会提交每财务年度的帐目以便在理事会年会上通过。这些帐目在形式上应对基金的一般业务帐目和以第八条项下基金所获捐款进行的业务的帐目加以必要的区别。
  (6)向理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在其各届年会上通过;
  (7)根据有关资源的情况,批准基金的预算和一般性贷款计划与政策。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的组成
  1.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
  2.参加国根据附表二选出6名董事和6名副董事。
  3.银行根据附表二,从其董事会中,指定6名董事和副董事。
  4.基金副董事可出席董事会的一切会议,但只有当董事缺席时,才可参与讨论和投票。
  5.董事会应邀请银行的其他董事及副董事作为观察员出席董事会的各种会议。任何银行董事,或该董事缺席时其副职,可以参与讨论任何旨在使其在银行董事会中所代表的国家受益而提出的项目。
  6.(1)银行指定的董事应继续任职至其继任人根据附表二被任命和就职为止。银行指定的董事停止作为银行董事时应停止作为基金的董事。
  (2)参加国所选董事的任期为3年,但每当第七条(1)项下普遍增资生效时即应结束任期。这样的董事有资格再任一期或数期。他们应继续任职至继任人被选出并到任为止。若这种董事的职位在其任期到期前空缺,则这一空缺应由前任董事有权代其投票的参加国选出的新董事填补。上述继任董事应任职至其前任的任期结束。
  (3)董事职位空缺期间,其副职应行使除任命副董事外的一切权力,只是在他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指派1名临时副董事代表他与会。
  7.若一国根据第三条3款成为参加,或一参加国增加其认缴额,或由于其它任何原因,各国参加国的投票权在规定选举代表参加国的董事的两次时间之间发生变化,则
  (1)董事不变。但若董事不再享有任何投票权,则该董事及其副职的任期即应终止。
  (2)认缴额增加、新认缴或投票权发生其它之有效日起,根据情况对会员国及其所选董事的投票权进行调整。
  (3)若新参加国应享有投票权,则它可指定1名代表一个或若干个参加国的董事在下届会员国董事选举之前作为它的代表并代其投票。
  8.基金对董事及其副职不支付报酬和各种费用。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的工作程序
  1.董事会应根据基金业务的需要经常召开会议。若有4名董事提出要求,董事长应随时召集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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