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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非洲开发基金协定

建立非洲开发基金协定
 (1972年11月29日订于阿比让 本协定于1973年12月31日生效)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第二章 宗旨和参加者
  第二条 宗旨
  第三条 参加者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资金来源
  第五条 非行的认缴额
  第六条 参加国的首次认缴额
  第七条 参加国的追加认缴额
  第八条 其它资金来源
  第九条 认缴额的支付
  第十条 责任的限度
  第四章 货币
  第十一条 货币的使用
  第十二条 货币的计值
  第十三条 持有货币的保值
  第五章 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资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融资条件
  第十六条 融资形式及条件
  第十七条 审查和评价
  第十八条 与其它国际组织、其它机构及国家的合作
  第十九条 技术援助
  第二十条 其它业务
  第二十一条 禁止政治活动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组成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的职能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投票
  第三十条 总裁
  第三十一条 与非行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 基金办公地点
  第三十三条 存款机关
  第三十四条 通讯渠道
  第三十五条 报告的出版和信息的提供
  第三十六条 净收入的分配
  第七章 退出、参加中止与业务终止
  第三十七条 参加者的退出
  第三十八条 参加的中止
  第三十九条 终止参加国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营业终止和债务清算
  第八章 地位;豁免;免除和特权
  第四十一条 本章的目的
  第四十二条 地位
  第四十三条 法律诉讼
  第四十四条 资产的豁免
  第四十五条 档案的豁免
  第四十六条 资产免受限制
  第四十七条 通讯特权
  第四十八条 官员和职员的豁免和特权
  第四十九条 免税
  第五十条 基金自愿放弃
  第九章 修订
  第五十一条
  第十章 解释和仲裁
  第五十二条 解释
  第五十三条 仲裁
  第十一章 最后条款
  第五十四条 签字
  第五十五条 批准、接受或核准
  第五十六条 生效
  第五十七条 参加基金
  第五十八条 保留
  第五十九条 通知
  第六十条 创立会议
  附录一 创始参加者及首次认缴额
  附录二 董事的指派和推选
  
                非洲开发基金协定

  本协定的各当事国和非洲开发银行同意建立非洲开发基金,并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1.除上下文另作规定或要求外,本协定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
  “基金”指根据本协定建立的非洲开发基金。
  “非行”指非洲开发银行。
  “成员”指非行成员。
  “参加者”指非行以及本协定的任何当事国。
  “参加国”指非行以外的参加者。
  “创始参加者”指非行和根据第五十七条(1)款取得参加者资格的任何参加国。
  “认缴额”指参加者根据第五条,第六条或第七条认缴的总额。
  “记帐单位”指价值为0.81851265克纯金的记帐单位。
  “自由兑换货币”指基金经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商后确认,完全可以兑换为基金营业所需的其它货币的参加者的货币。
  “总裁”、“理事会”、“董事会”,分别指基金的总裁、理事会和董事会,也包括分别代理理事和董事职务的副理事和副董事。
  “本地区”指非洲大陆和非洲的岛屿。
  2.章、条、款和附表均指本协定的章、条、款和附表。
  3.各章、条的标题系为查阅之便所加,不作为本协定的内容。

第二章 宗旨和参加者

  第二条 宗旨
  基金的宗旨是协助非行对其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促进合作(地区与次地区性的合作)与增加国际贸易,特别是成员间的合作与贸易作出越来越有效的贡献。对于那些于此类发展至关重要并服务于此类发展的项目,基金将提供优惠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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