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员的抵离港口
本节内容为公共管理当局在船舶抵离港口时要求船员和旅客办理手续的有关规定。
(一)抵离时的要求和程序
3.1 标准 一本有效的护照是在船舶抵离港口时向公共管理当局提供一名旅客情况的基本文书。
3.1.1 推荐做法 缔约国政府应根据双边或多边协议尽可能同意接受代替护照的正式身份证件。
3.2 推荐做法 公共管理当局应作出安排,使船上旅客的护照或能接受的代替护照的正式身份证件只需在抵港和离港时由移民当局各检查一次。此外,为了进行有关海关和其它抵离手续方面的核实或查验可以要求提交这些护照或正式身份证件。
3.3 推荐做法 对逐个提交的护照或代替护照的正式身份证件,公共管理当局在检验之后,除非允许旅客入境发生某些障碍,应立即退还这些文书,不要为实施额外的控制而加以扣留。
3.4 推荐做法 除了因办理本附件规定的文书所需要的以外,公共管理当局不应再要求登船或离船的旅客或者代表他们的船舶所有人提供书面补充或重复其护照或正式身份证件内已提供的情况。
3.5 推荐做法 公共管理当局在要求登船或离船的旅客提供除按本附件规定所需文件以外的书面补充情况时,应将对旅客的进一步身份证明的要求限于推荐做法3.6(登船/离船卡)中所述的项目。当旅客办理了登船/离船卡时,公共管理当局应予以认可而不应再要求船舶所有人办理或核对。除格式中要求印刷字体外,字迹清楚的手写体应予以认可。对每名旅客只应要求一份登船/离船卡,该卡片可以包括一份或一份以上同时备妥的复写副本。
3.6 推荐做法 在登船/离船卡中,公共管理当局所要求的资料不应多于下列各项:
——姓
——名
——国籍
——护照或其它正式身份证件的号码
——出生日期
——出生地点
——职业
——登船/离船港
——性别
——目的地住址
——签名
3.7 标准 如要求船上人员有预防霍乱、黄热病或天花的证明时,公共管理当局必须承认国际卫生规则规定格式的国际预防注射或接种证书。
3.8 推荐做法 对船上人员或离船人员的体格检查通常只应限于那些在有关疾病的潜伏期内来自某种检疫疾病流行区域的人(如国际卫生规则所述)。但是可以根据国际卫生规则的规定要求附加的体格检查。
3.9 推荐做法 公共管理当局对入境旅客携带的行李一般应按照抽样或有选择的方法进行海关检查。应尽可能免除旅客携带行李的书面申报单。
3.9.1 推荐做法 公共管理当局在适当考虑加强安全措施的必要性的同时,只要可能,应放弃检查离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
3.9.2 推荐做法 在对离港旅客携带的行李不能完全免除检查时,一般应采取抽样或有选择性的办法进行。
3.10 标准 有效的海员身份证件或护照是向公共管理当局提供一艘船舶抵离港口时有关各个船员情况的基本文书。
3.10.1 标准 在海员身份证件中,公共管理当局所要求的资料,不应多于下列各项:
——姓
——名
——出生日期和地点
——国籍
——身体特征
——照片(经鉴定)
——签字
——有效期(如有)
——发证当局
3.10.2 标准 当一个海员为了下述目的的需要作为旅客以任何交通工具进入或离开一个国家时:
(1)返船或调往另一船舶,
(2)过境去另一个国家返船,或遣送回国,或为有关国家当局批准的其它目的,公共管理当局必须接受该海员以有效的海员身份证件代替护照,只要此证件确保持证人能再次进入发证国家。
3.10.3 推荐做法 在通常情况下,公共管理当局不应要求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或提供船员名单以外的关于海员身份证件的补充情况。
(二)便利货物、旅客、船员和行李通过的措施
3.11 推荐作法 公共管理当局应与船舶所有人和港口当局合作,采取适当的措施提供良好的港内交通流向安排,以使旅客、船员和行李能够迅速通过,应配备足够的人员并应保证备有足够的总施,特别注意行李装卸和传送装置(包括使用机械系统)和经常出现延滞旅客的地点。如需要,应在船舶和旅客、船员接受检查地之间安排遮蔽通道。这种安排和设施应是灵便的和可扩展的,以适应危险情况下采取进一步安全措施的需要。
3.11.1 推荐做法 公共管理当局应:
(a)与船舶所有人和港口当局合作做出适当的安排,如:
(i)旅客和行李的个别的和连续的处理方法;
(ii)只要其行李一到认领地,允许旅客很容易地认领其已过关行李的制度;
(iii)保证提供设备和服务以满足老龄和残疾旅客的需要;
(b)保证港口当局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以便:
(i)能使旅客及其行李轻易快速地达到用于往返的当地运输工具;
(ii)如应政府要求,船员需要汇报,则这些前提要求应是易于到达和尽可能紧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