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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

(五)便利货物、旅客、船员和行李通过的措施

  2.12 推荐做法 公共管理当局应与船舶所有人和港口当局合作,采取适当的措施以达到船舶在港时间最短的目的,提供良好的港内交通流向安排,并经常审查有关船舶抵离港口的所有程序,包括人员上下、货物装卸、服务工作等类事项的安排以及与此有关的治安措施。他们还应在船舶作业区为货船及其货物能进港并通过作出安排。
  2.12.1 推荐作法 公共管理当局应与船舶所有人和港口当局合作,采取适当的措施提供良好的港内交通流向安排,以使货物作业和通过程序能顺利和简便地进行。这些安排应包括船舶到达码头后进行卸货、办理公共管理当局的手续以及必要的货物入库和转运等各个阶段。在货物仓库与办理公共管理当局手续区域之间应有方便的直接通道,如可能,应备有机械传送工具。办理公共管理当局手续的区域应靠近码头区。
  2.12.2 推荐做法 缔约国政府应提供方便,临时许可带进船舶特殊货物操作设备并在所靠口岸用其装、卸及操作货物。
  2.12.3 推荐做法 公共管理当局应鼓励船舶所有人和(或)货运码头和仓库的经营人为易偷货物提供特别的贮存设施并在装船或就地交货前临时或长期地保护贮存货物的区域以防止闲人进入。
  2.12.4 标准 公共管理当局,必须依照各自的规则,允许集装箱或货盘临时进港并免除关税及其它税收和费用,并对其在海上运输的使用过程中提供方便。
  2.12.5 推荐做法 公共管理当局应在其规则中,参照标准2.12.4,作出规定以接受一份简单声明表示有关临时进港的集装箱和货盘将在该有关国家规定的时间限止范围内重新出港。
  2.12.6 推荐做法 公共管理当局应根据标准2.12.4允许集装箱和货盘进入一个国家的领土并离开抵达港的港界以便卸下进口货及(或)装载出口货,对上述做法的控制程序要简化,文书要求尽量精简。

(六)在同一个国家内连续停靠两个以上的港口

  2.13 推荐做法 考虑到一艘船舶在抵达一个国家的第一个停靠港时所进行的程序,如果该船未在中间停靠其他国家的港口而是连续停靠该国的任何港口,则公共管理当局所要求的手续和文书应保持在最小限度。

(七)办理文书

  2.14 推荐做法 本附件中所规定的文书(标准3.7除外),无论所要求的资料是用何种语言写成,公共管理当局应尽可能接受,但是他们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用书面或口头翻译成他们国家的一种正式语言或者本组织的一种正式语言。
  2.15 标准 公共管理当局必须接受任何易读易懂媒介所传播的信息资料,包括用墨水或用笔迹难以擦掉的铅笔书写的或由自动数据处理技术所提供的文书资料。
  2.15.1 标准 公共管理当局必须接受,当要求时,以手写、复印、穿孔、盖章、符号形式或其它任何机械或电子手段的签名。假如此类接受同国内法不相一致,则对于所提交的使用非纸张媒介的资料的证明必须使有关公共管理当局能够接受。
  2.16 标准 船舶预定抵达、卸货或过境的港口国家的公共管理当局不得要求本节提到的有关船舶、货物、物料、旅客或船员的文书必须经其国外的代表认可、核实、认证或预先办理。这点并不妨碍为了签证或类似的目的而要求提交旅客或船员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

(八)为了将生病或受伤船员、旅客或其他人员送上岸


           进行急救治疗而对靠港船舶采取的特别方便措施

  2.17 标准 当船舶靠港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将生病或受伤船员、旅客或其他人员送上岸进行医疗急救时,公共管理当局则必须寻求同船舶所有人合作确保船长尽量将其目的通知公共管理当局,包括尽可能详细的病情或伤情以及所涉人员的身份和地位。
  2.18 标准 公共管理当局只要有可能必须在船舶抵达前用无线电,但任何情况下要用最快的可用频道,将急送生病或受伤人员上岸和及时离开所需的文书和程序通知船长。
  2.19 标准 对于为此目的而停靠港口并预定立即离开的船舶,假如病人状况或途况不允许在锚地或港口附近安全离船,公共管理当局必须优先安排泊位。
  2.20 标准 对于为此目的而停靠港口并预定立即离开的船舶,公共管理当局一般不得要求标准2.1所规定的文书,但海上卫生报告单例外。
  2.21 标准 如果公共管理当局要求总申报单,则该总申报单无需包括比推荐做法2.2.2内容更多的情况,而且如可能,以少为宜。
  2.22 标准 如果公共管理当局在将生病或受伤人员送上岸之前要对到达的有关船舶实施控制措施,则必须在实施此类控制措施之前采取医疗急救和保护公共卫生的措施。
  2.23 标准 假如对有关人员的治疗或最终迁移或遣返的费用需要保证或担保,在获得此类保证或担保的过程中,医疗急救不得停止或耽搁。
  2.24 标准 在公共管理当局可能对需送上岸的生病或受伤人员实施任何控制措施之前必须采取医疗急救和保护公共卫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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