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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

  2.4.1 标准 公共管理当局必须接受一份由船长或船长正式授权的亲身了解有关船舶物料实际情况的其他高级船员签名并注明日期的船用物料申报单,或必须接受经证明可为有关公共管理当局接受的船用物料申报单。
  2.5 标准 船员物品申报单应是按公共管理当局要求所提供的有关船员物品情况的基本文书。离开时不得再要求提交此申报单。
  2.5.1 标准 公共管理当局必须接受一份由船长或船长正式授权的其他高级船员签名并注明日期的船员物品申报单,或必须接受经证明可为有关公共管理当局接受的船员物品申报单。公共管理当局还可要求每个船员在申报单的本人的物品栏内签字;不会签字的船员可以画押。
  2.5.2 推荐做法 公共管理当局一般情况下应只对需完税或受禁止或受限制的船员物品要求细节情况。
  2.6 标准 船员名单应为船舶抵达和离开时向公共管理当局提供有关船员人数和组成情况的基本文书。
  2.6.1 标准 在船员名单中,公共管理当局所要求的资料,不应多于下列各项:
  ——船名和船舶国籍
  ——姓
  ——名
  ——国籍
  ——职位或等级
  ——出生日期和地点
  ——身份证明的性质和号码
  ——抵达港和日期
  ——从何港来
  2.6.2 标准 公共管理当局必须接受一份由船长或船长正式授权的其他高级船员签名并注明日期的船员名单,或必须接受经证明可为有关公共管理当局接受的船员名单。
  2.6.3 标准 在一艘船舶从事定期航行服务,因而在十四天内停靠同一港口至少一次,且船员无更动的情况下,公共管理当局一般不得要求每次靠港都提交船员名单,但须提交一份能使公共管理当局接受的“无更动”的声明书。
  2.6.4 推荐做法 在标准2.6.3所述的情况下,若船员中有小更动,公共管理当局一般不应该要求提交新的全体船员名单而应接受已表明更动情况的原有名单。
  2.7 标准 旅客名单应为船舶抵达和离开时向公共管理当局提供有关旅客情况的基本文书。
  2.7.1 推荐做法 在短途海运或相邻国家之间船舶/铁路联运的情况下,公共管理当局不应要求旅客名单。
  2.7.2 推荐做法 在旅客名单之外,公共管理当局不应再对那些名单上已有名字的旅客要求登船卡或离船卡。但是,在遇有对公共卫生构成重大危险的特殊问题时,公共管理当局可以要求国际航行人员在抵港时写下其目的地住址。
  2.7.3 推荐做法 在旅客名单中,公共管理当局所要求的资料不应多于下列各项:
  ——船名和船舶国籍
  ——姓
  ——名
  ——国籍
  ——出生日期
  ——出生地点
  ——登船港
  ——离船港
  ——船舶抵达港及其日期
  2.7.4 推荐做法 航运公司编制的自用名单只要至少包含符合推荐做法2.7.3所要求的情况,并根据标准2.7.5签名或证明并注明日期即应予以接受,以此代替旅客名单。
  2.7.5 标准 公共管理当局必须接受一份由船长、船舶代理人或船长正式授权的其他人签名并注明日期的旅客名单,或必须接受经证明可为有关公共管理当局接受的旅客名单。
  2.7.6 标准 公共管理当局必须确保船舶所有人在船舶抵港时即将船上发现的任何偷渡者通知当局。
  2.7.6.1 推荐做法 当偷渡者没有足够的证件时,只要可行并达到与国家法规和安全要求相一致的程度,公共管理当局应签发一份附有偷渡者照片和其它重要情况的公函。该批准可用任何运输工具将偷渡者送回原港口和列有当局要求的任何其它条件的公函应交给负责将偷渡者送回去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该函应包括过境点和最初登船地当局所需要的材料。
  注:该建议并不意味着阻止公共当局对偷渡者进行可能的起诉和(或)驱逐出境之目的而对偷渡者进行进一步的审查,而且该建议中的任何条款不得解释为与1951年7月28日的《联合国有关难民地位公约》的有关禁止驱逐或将难民送回条款的规定相抵触。
  2.8 标准 公共管理当局在船舶抵达和离开时不得要求万国邮政公约规定以外的关于邮件的书面报单。
  2.9 标准 海上卫生报告单应为按港口卫生当局的要求所提供的有关航行中和抵港时船上卫生状况的基本文件。

(三)抵港文书

  2.10 标准 船舶抵港时,公共管理当局所要求的资料,不应多于下列各项:
  ——5份总申报单
  ——4份货物申报单
  ——4份船用物料申报单
  ——2份船员物品申报单
  ——4份船员名单
  ——4份旅客名单
  ——1份海上卫生报告单

(四)离港文书

  2.11 标准 船舶离港时公共管理当局所要求的资料,不应多于下列各项:
  ——5份总申报单
  ——4份货物申报单
  ——3份船用物料申报单
  ——2份船员名单
  ——2份旅客名单
  2.11.1 标准 对于抵港时已列入申报单并留在船上的货物,在离港时不得再要求新的货物申报单。
  2.11.2 推荐做法 对于抵港时已列入申报单中的船用物料和在本港装船并已列入该港提交的海关另一文书中的船用物料,在离港时不应再要求单独的船用物料申报单。
  2.11.3 标准 如果公共管理当局在船舶离港时要求提供船员的情况,则必须接受船舶抵港时所提交的船员名单副本一份,但要重新签署并注明船员人数或组成情况的变化,或注明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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