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件连同本公约第五条第2款的规定,不妨碍公共管理当局在有欺诈嫌疑,或者为对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众健康(如违背海上交通安全的非法活动和非法运输麻醉剂及精神治疗药物)造成重大危险的特殊问题进行处理,或者为防止传入或传播有害于动植物的疾病和害虫的情况下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包括要求进一步提供所需的情况。
1.1 标准 公共管理当局在各种情况下只能要求提供必需的资料,并保持最小数量的项目。
本附件已列出明细项目清单,故而公共管理当局不得要求提供其认为并非必需的那些资料细目。
1.1.1 推荐做法 公共管理当局应考虑到因采用自动数据处理和输送技术可能会促进运输的发展,应配合船舶所有人及其他关系方对此进行审议。
现有的资料要求和控制程序应予以简化并应注意所获得的资料与其它有关资料系统相一致的需要性。
1.2 推荐做法 尽管本附件中对某些用途的文书可能分别作出规定和要求,但公共管理当局,考虑到被要求完备这些文书者的利益和这些文书的用途,在任何切实可行并能获得显著便利的情况下,应规定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这种文书合并为一个。
1.3 推荐做法 缔约国政府为安全和禁毒的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和程序应是有效的,并且,如果可能,可利用先进的技术,包括自动数据处理(ADP)。实施此类措施和程序的方式应对船舶和船上人员及财产妨碍最小并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第二节 船舶抵达、逗留和离开
本节内容是有关船舶抵达、逗留和离开的公共管理当局要求船舶所有人办理手续的规定,不得解释为可以阻止有关当局为了检查而要求船方出示证书和船上携带的关于登记、吨位、丈量、安全、船员配备及其它有关事项的文件。
(一)总则
2.1 标准 在本公约所适用的船舶抵达、逗留或离开时,除本节所包括的文书外,公共管理当局不得要求任何其它文书。
本节所包括的文书是:
——总申报单
——货物申报单
——船用物料申报单
——船员物品申报单
——船员名单
——旅客名单
——根据万国邮政公约对邮件所要求的文书
——海上卫生报告单
(二)文书内容和目的
2.2 标准 总申报单应是船舶抵达和离开时应公共管理当局的要求提供有关船舶情况的基本文书。
2.2.1 推荐做法 船舶抵达和离开时,使用相同格式的总申报单应予以接受。
2.2.2 推荐做法 在总申报单中公共管理当局所要求的资料不应多于下列各项:
——船舶名称和类别
——船舶国籍
——船舶登记细目
——船舶吨位细目
——船长姓名
——船舶代理人姓名和地址
——货物简要说明
——船员人数
——旅客人数
——航次简要细目
——抵达日期和时间,或离开日期
——抵达或离开的港口
——船舶在港的位置
2.2.3 标准 公共管理当局必须接受一份由船长、船舶代理人或船长正式授权的其他人签名并注明日期的总申报单,或必须接受经证明可为有关公共管理当局接受的总申报单。
2.3 标准 货物申报单应是船舶抵达和离开时按公共管理当局要求所提供的有关货物情况的基本文书。但对任何危险货物的细目也可要求分别提供。
2.3.1 推荐做法 在货物申报单中,公共管理当局所要求的资料不应多于下列各项:
(1)抵达时
——船名和船舶国籍
——船长姓名
——从何港来
——作出报告的港口
——标记和号码;包装件数和种类;货物数量和种类
——在本港所卸货物的提单号码
——船上所剩货物的卸货港
——联运提单上货物的发货港
(2)离开时
——船名和船舶国籍
——船长姓名
——目的港
——在本港所装货物:标记和号码;包装件数和种类;货物数量和种类
——在本港所装货物的提单号码
2.3.2 标准 对船上的剩余货物,公共管理当局只能要求提供最低限度的必需项目的简要细节情况。
2.3.3 标准 公共管理当局必须接受一份由船长、船舶代理人或船长正式授权的其他人签名并注明日期的货物申报单,或必须接受经证明可为有关公共管理当局接受的货物申报单。
2.3.4 标准 如果舱单至少包括了根据推荐做法2.3.1和标准2.3.2所要求的情况并根据标准2.3.3的要求签名或证明并注明日期,公共管理当局应该接受一份舱单副本,以代替货物申报单。
2.3.4.1 推荐做法 作为标准2.3.4的一种替代办法,公共管理当局可以接受一份根据标准2.3.3的要求签名或证明的运输单据副本或认证无误的副本,但前提是如果货物性质和数量使之切实可行,而且按推荐做法2.3.1和标准2.3.2规定所提供的情况,虽未在此类文书中表示,但已在别的地方提供并经正式认证。
2.3.5 推荐做法 舱单上没有登记的属于船长的包裹,只要其细目已分开提供,公共管理当局应允许在货物申报单上予以省略。
2.4 标准 船用物料申报单应是船舶抵达和离开时,按公共管理当局要求所提供的有关船舶物料情况的基本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