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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第五条 每一缔约国应酌情采取必要措施,包括酌情制定国内立法,以确保本公约范围内的犯罪行为,特别是当这些罪行是企图或蓄意在一般公众、某一群人或特定个人中引起恐怖状态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引用政治、思想、意识形态、种族、人种、宗教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考虑为之辩护,并受到与其严重性质相符的刑事处罚。
  第六条
  1.在下列情况下,每一缔约国应酌情采取必要法律措施,对第2条所述罪行确定管辖权:
  (a)罪行在该国领土内实施;或
  (b)罪行是在罪行发生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或按该国法律登记的航空器上实施的;或
  (c)罪行的实施者是该国国民。
  2.在下列情况下,缔约国也可以对任何此种罪行确定管辖权:
  (a)犯罪的对象是该国国民;或
  (b)犯罪的对象是一国在国外的国家或政府设施,包括该国大使馆或其他外交或领事房地;或
  (c)罪行系由惯常居所在该国境内的无国籍人实施;或
  (d)犯罪的意图是迫使该国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或
  (e)罪行的实施场所为该国政府操作的航空器。
  3.每一缔约国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都应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它根据国内法按照本条第2款确定的管辖权范围。遇有修改,有关缔约国也须立即通知秘书长。
  4.如被指控的罪犯出现在某缔约国领土内,而该缔约国不将其引渡给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2款确定了管辖权的任何国家,该缔约国也应酌情采取必要措施,确定其对第2条所述罪行的管辖权。
  5.本公约不排除行使缔约国按照其国内法规定的任何刑事管辖权。
  第七条
  1.缔约国收到实施第2条所列某一罪行的罪犯或被指控的罪犯可能出现在其领土内的情报时,应按照国内法酌情采取必要措施,调查情报所述的事实。
  2.罪犯或被指控的罪犯出现在其领土内的缔约国,在确信情况有此需要时,应根据国内法,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该人留在其国内,以便起诉或引渡。
  3.任何人,如对其采取本条第2款所述的措施,有权:
  (a)毫不迟延地与其国籍国或有权保护其权利的国家的最近的适当代表联系,或者,如其为无国籍人士,与其惯常居住地国家的此种代表联系;
  (b)接受该国代表探视;
  (c)获知其根据(a)项和(b)项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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