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国应当要求其承运人就其在本公约中的责任进行充分保险。当事国可以要求经营航空运输至该国内的承运人提供其已就本公约中的责任进行充分保险的证据。
第五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履行的运输
第三条至第五条、第七条和第八条关于运输凭证的规定,不适用于承运人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在特殊情况下履行的运输。
第五十二条 日的定义
本公约所称“日”,系指日历日,而非工作日。
第七章 最后条款
第五十三条 签署、批准和生效
一、本公约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蒙特利尔开放,听由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至二十八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航空法大会的参加国签署。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以后,本公约应当在蒙特利尔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总部对所有国家开放签署,直至其根据本条第六款生效。
二、本公约同样向地区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开放签署。就本公约而言,“地区性经济一体化组织”系指由某一地区的主权国家组成的对于本公约调整的某些事项有权能的并经正式授权可以签署及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本公约的任何组织。本公约中对“当事国”的提述,同样适用于地区性经济一体化组织,但是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除外。就第二十四条而言,其对“多数当事国”和“三分之一的当事国”的提述不应适用于地区性经济一体化组织。
三、本公约应当经签署本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性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
四、未签署本公约的国家或者地区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可以在任何时候接受、核准或者加入本公约。
五、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加入书应当交存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此指定其为保存人。
六、本公约应当于第三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加入书交存保存人后的第六十天在交存这些文件的国家之间生效。就本款而言,地区性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文件不得计算在内。
七、对于其他国家或者其他地区性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公约应当于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加入书交存日后六十天对其生效。
八、保存人应当将下列事项迅速通知各签署方和当事国:
(一)对本公约的每一签署及其日期;
(二)每一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加入书的交存及其日期;
(三)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四)对本公约所设定责任限额的任何修订的生效日期;
(五)第五十四条所指的退出。
第五十四条 退出
一、任何当事国可以向保存人提交书面通知,以退出本公约。
二、退出应当自保存人收到通知之日后的第一百八十天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与其他华沙公约文件的关系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约应当优先于国际航空运输所适用的任何规则:
一、该项国际航空运输在本公约当事国之间履行,而这些当事国同为下列条约的当事国:
(一)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
(二)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订于海牙的《修订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海牙议定书);
(三)一九六一年九月十八日在瓜达拉哈拉签订的《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以下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
(四)一九七一年三月八日在危地马拉城签订的《修订经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订于海牙的议定书修正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危地马拉城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