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公约一九九三年修正案
(我国于1994年10月27日递交接受书)
第Ⅵ章 理事会
第16条 以下文取代第16条的条文:
“理事会应由大会选出的四十个会员组成。”
第17条 以下文取代第17条的条文:
“选举理事会成员时,大会要遵守下列准则:
(a)10个成员应为在提供国际航运服务方面具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
(b)10个成员应为在国际海上贸易方面具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其他国家;
(c)20个成员应为未按上述(a)或(b)项当选的、在海上运输和航行方面具有特别利害关系、而且它们被选入理事会将会确保世界所有主要地理区域均被代表了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