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便利运输委员会应向理事会提交:
1.该委员会拟定的建议案和指南。
2.有关自理事会上次会议以来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五十条 便利运输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它应每年选举一次其官员,并应采用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五十一条 在履行由任何国际公约或其他文件或根据这样的公约或文件赋予它的职责时,便利运输委员会应遵守该公约或文件的有关规定,即使在本公约中有相反的规定,但不得违反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为第六十一条)
该条文由下述条文取代:
除非大会自行放弃本规定,否则任何以应交会费之日算起的一年内没有履行对本组织的财务义务的会员在大会、理事会、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或便利运输委员会中均无表决权。
第五十七条 (重编号为第六十二条)
该条文由下述条文取代:
除非在本公约或在其他任何赋予大会、理事会、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或便利运输委员会职责的国际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在这些机构进行表决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每一会员应有一票。
2.决定须由到会并投票的会员的多数票作出;需要由三分之二多数票才可作出的决定,应由到会会员的三分之二的多数票作出。
3.在本公约中,“到会并投票”系指到会并投赞成或反对票的会员。没有参加投票的会员应被视为没有投票。
相应的修正
第五、六和七条
提及第七十一条处应以第七十六条取代。
第八条 提及第七十二条处应以第七十七条取代。
第十五条 在第7款中提及第XII章处应以第XIII章取代。
第二十五条 在第1款中提及第XV章处应以第XVI章取代。
第XI至XX章
第XI至XX章重新编为第XII至XXI章。
第四十七至七十七条
第四十七至七十七条重编为第五十二至八十二条。
第六十六条 (重新编号为第七十一条)
提及第七十三条处以第七十八条取代。
附录Ⅱ
标题中提及第六十五条处以第七十条取代。
第六十七和六十八条 (分别重新编为第七十二和七十三条)
提及第六十六条处以第七十一条取代。
第七十条 (重新编为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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