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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里约宣言)

生物多样性公约(里约宣言)①
 (1992年6月5日订于里约热内卢 本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总理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本公约;我于1993年1月5日交存了批准书,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对我生效)


  ①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总理李鹏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6月11日在里约热内卢签署的《生物多样性公约》。

                 序言

  缔约国,
  意识到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和生物多样性及其组成部分的生态、遗传、社会、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娱乐和美学价值,
  还意识到生物多样性对进化和保持生物圈的生命维持系统的重要性,
  确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全人类的共同关切事项,
  重申各国对它自己的生物资源拥有主权权利,
  也重申各国有责任保护它自己的生物多样性并以可持久的方式使用它自己的生物资源,
  关切一些人类活动正在导致生物多样性的严重减少,
  意识到普遍缺乏关于生物多样性的资料和知识,亟需开发科学、技术和机构能力,从而提供基本理解,据以策划与执行适当措施,
  注意到预测、预防和从根源上消除导致生物多样性严重减少或丧失的原因,至为重要,
  并注意到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而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
  注意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基本要求,是就地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生境,维持恢复物种在其自然环境中有生存力的群体,
  并注意到移地措施,最好在原产国内实行,也可发挥重要作用;
  认识到许多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同生物资源有着密切和传统的依存关系,应公平分享从利用与保护生物资源及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有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作法而产生的惠益,
  并认识到妇女在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中发挥的极其重要作用,并确认妇女必须充分参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各级政策的制订和执行,
  强调为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及其组成部分的持久使用,促进国家、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部门之间的国际、区域和全球性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承认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和适当取得有关的技术,可对全世界处理生物多样性丧失问题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进一步承认有必要订立特别规定,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和适当取得有关的技术,
  注意到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这方面的特殊情况,
  承认有必要大量投资以保护生物多样性,而且这些投资可望产生广泛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惠益,
  认识到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根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第一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务,
  意识到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对满足世界日益增加的人口的粮食、健康和其他需求至为重要,而为此目的取得和分享遗传资源和遗传技术是必不可少的,
  注意到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终必增强国家间的友好关系,并有助于实现人类和平;
  期望加强和补充现有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的各项国际安排;并决心为今世后代的利益,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标
  本公约的目标是按照本公约有关条款从事保护生物多样性、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实现手段包括遗传资源的适当取得及有关技术的适当转让,但需顾及对这些资源和技术的一切权利,以及提供适当资金。
  第二条 用语
  为本公约的目的:
  “生物多样性”是指所有来源的形形色色生物体,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这包括物种内部、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生物资源”是指对人类具有实际或潜在用途或价值的遗传资源、生物体或其部分、生物群体、或生态系统中任何其他生物组成部分。
  “生物技术”是指使用生物系统、生物体或其衍生物的任何技术应用,以制作或改变产品或过程以供特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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