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它们的非为本公约缔约方的会员国或观察员,均可作为观察员出席缔约方会议的各届会议。任何在本公约所涉事项上具备资格的团体或机构,不管其为国家或国际的、政府或非政府的,经通知秘书处其愿意作为观察员出席缔约方会议的某届会议,均可予以接纳,除非出席的缔约方至少1/3反对。观察员的接纳和参加应遵循缔约方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
第八条 秘书处
1.兹设立秘书处。
2.秘书处的职能应为:
(a)安排缔约方会议及依本公约设立的附属机构的各届会议,并向它们提供所需的服务;
(b)汇编和转递向其提交的报告;
(c)便利应要求时协助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汇编和转递依本公约规定所需的信息;
(d)编制关于其活动的报告,并提交给缔约方会议;
(e)确保与其他有关国际机构的秘书处的必要协调;
(f)在缔约方会议的全面指导下订立为有效履行其职能而可能需要的行政和合同安排;和
(g)行使本公约及其任何议定书所规定的其他秘书处职能和缔约方会议可能决定的其他职能。
3.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指定一个常设秘书处,并为其行使职能作出安排。
第九条 附属科技咨询机构
1.兹设立附属科学和技术咨询机构,就与公约有关的科学和技术事项,向缔约方会议并酌情向缔约方会议的其他附属机构及时提供信息和咨询。该机构应开放供所有缔约方参加,并应具有多学科性。该机构应由在有关专门领域胜任的政府代表组成。该机构应定期就其工作的一切方面向缔约方会议报告。
2.在缔约方会议指导下和依靠现有主管国际机构,该机构应:
(a)就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最新科学知识提出评估;
(b)就履行公约所采到措施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估;
(c)确定创新的、有效率的和最新的技术与专有技术,并就促进这类技术的发展和/或转让的途径与方法提供咨询;
(d)就有关气候变化的科学计划和研究与发展的国际合作,以及就支持发展中国家建立自生能力的途径与方法提供咨询;和
(e)答复缔约方会议及其附属机构可能向其提出的科学、技术和方法问题。
3.该机构的职能和职权范围可由缔约方会议进一步制定。
第十条 附属履行机构
1.兹设立附属履行机构,以协助缔约方会议评估和审评本公约的有效履行。该机构应开放供所有缔约方参加,并由为气候变化问题专家的政府代表组成。该机构应定期就其工作的一切方面向缔约方会议报告。
2.在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该机构应:
(a)考虑依第十二条第1款提供的信息,参照有关气候变化的最新科学评估,对各缔约方所采取步骤的总体合计影响作出评估;
(b)考虑依第十二条第2款提供的信息,以协助缔约方会议进行第四条第2款(d)项所要求的审评;和
(c)酌情协助缔约方会议拟订和执行其决定。
第十一条 资金机制
1.兹确定一个在赠予或转让基础上提供资金、包括用于技术转让的资金的机制。该机制应在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行使职能并向其负责,并应由缔约方会议决定该机制与本公约有关的政策、计划优先顺序和资格标准。核机制的经营应委托一个或多个现有的国际实体负责。
2.该资金机制应在一个透明的管理制度下公平和均衡地代表所有缔约方。
3.缔约方会议和受托管资金机制的那个或那些实体应议定实施上述各款的安排,其中应包括:
(a)确保所资助的应付气候变化的项目符合缔约方会议所制定的政策、计划优先顺序和资格标准的办法;
(b)根据这些政策、计划优先顺序和资格标准重新考虑某项供资决定的办法;
(c)依循上述第1款所述的负责要求,由那个或那些实体定期向缔约方会议提供关于其供资业务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