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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太平洋海洋科学组织公约

  理事会根据其规定的条件与责任任命一位执行秘书。执行秘书应根据理事会决定的规则、程序和要求任命秘书处工作人员。
  第九条 财务规定
  1.理事会应通过本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
  2.每一缔约国应分摊年度财务预算,并须根据每一缔约国各自的法规以秘书处所在国的货币交纳。
  3.理事会应在年会上审理任一缔约国未履行本公约中所规定的财务义务的问题。除理事会另有决定外,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的缔约国在其拖欠期间不应享有参与理事会决策的权利。
  第十条 工作和正式语言
  理事会的工作和正式语言为英语。
  第十一条 特权和豁免权
  1.本组织应享有它与秘书处所在地的缔约国之间协议的法律人格与地位。
  2.本组织及其官员、雇员以及理事会的与会代表,为履行其职责,应享有本组织与秘书处所在地的缔约国之间协议的特权和豁免权。
  第十二条 现有权利不受损害
  1.本公约的任何条款,或根据本公约所进行的任何组织活动将不损害或毫不影响:
  (1)缔约国根据国际法属其领海、200海里区、或大陆架的主权、主权权利与管辖权,包括其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
  (2)缔约国管理其国家研究项目的权利;
  (3)缔约国参加的其他双边的或多边的国际协定。
  2.本公约的任何条款均不应被视为授权本组织调节各缔约国的活动。
  第十三条 签署与批准、接受或核准
  1.本公约应开放由加拿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美利坚合众国自1991年3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在加拿大渥太华签字。
  2.本公约应由签字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和程序批准、接受或核准。其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应存放在作为保存机关的加拿大政府。
  第十四条 生效与加入
  1.本公约应于三个签字国将其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交存于保存机关之日后六十天生效。
  2.本公约生效后应开放供任何非签字国加入。愿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可就此通知保存机关,保存机关应通知缔约各国。如在收到此种通知后九十天内没有一个缔约国提出书面反对意见,该国家向保存机关交存加入书后可以加入。此种加入应在交存加入书六十天后生效。
  第十五条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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