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促进和便利科学数据、情报和人员的交流;
(4)考虑开展“有关区域”的科学咨询的要求;
(5)组织科学专题研讨会以及其他科学活动;及
(6)鼓励讨论共同感兴趣的科学问题。
2.除其他外,理事会的行政职能是:
(1)必要时通过和修改本组织的议事规则以及财务规定;
(2)考虑并提出本公约的修正案;
(3)通过本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
(4)审查并通过本组织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5)决定本组织秘书处所在地;
(6)任命执行秘书;
(7)保持与其他有关的国际组织的联系;并
(8)管理本组织的各项活动。
3.理事会应作出其他必要或恰当的决定,以使本组织行之有效地开展活动。
第六条 理事会的组成和议事规则
1.每一缔约国均为理事会成员,并选派不多于两名代表参加理事会。代表可附以适当副代表、专家和顾问。
2.理事会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在选举时应考虑缔约各方轮流的原则。主席、副主席分别选自不同的缔约国。主席在任期间,不应作为自己国家的代表团成员。
3.理事会主席应召集本组织的年会。除非理事会另有决定,年会一般在本组织所在地举行。
4.除理事会年会外,理事会要求召开的任何会议,由理事会主席确定日期和地点,并召集会议。
5.理事会可邀请其他国家、组织、专家在理事会确定的条件下参加本组织的科学会议或活动。
第七条 理事会决定的作出
1.每一缔约国在理事会议事过程中应有一个表决权。
2.理事会应尽力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就本公约的宗旨而言,协商一致是指没有正式反对意见。
3.如果经一切努力未能取得协商一致并达不成协议时,理事会可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的3/4多数表决作出决定。
4.尽管有第3款,下列事宜仍要求取得协商一致:
(1)建立常设或特设科学小组和委员会;
(2)任命执行秘书;
(3)通过本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
(4)修正本公约的建议;
(5)举行除理事会年会以外的任何会议;及
(6)理事会可能同意的其他实质性事项。
第八条 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