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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
 (签订日期1991年5月23日)


                 目录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修正条款 防火控制图
  第21条替代条款 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
  第28条修正条款 脱险通道
  第32条修正条款 通风系统
  第36条修正条款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40条修正条款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替代条款 应急训练和演习
  第Ⅴ章 航行安全
  第17条替代条款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第Ⅵ章 货物运输(替代文本)
  A部分 通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第2条 货物资料
  第3条 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第4条 船上使用杀虫剂
  第5条 积载和紧固
  B部分 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 装运的可接受性
  第7条 散装货物的积载
  C部分 谷物运输
  第8条 定义
  第9条 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第Ⅶ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修正条款 证件
  增加新的第7—1条 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安会以决议MSC.22〔59〕于1991年5月23日通过)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 防火控制图用下列标题取代现有标题:
  “防火控制图和消防演习”在该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在本条之2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3:
  “3消防演习应按第Ⅲ/18条的规定进行。”
  第21条 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本条的现有文字用下文替代:
  “消防设备应保持良好状况并随时可以立即使用”。
  第28条 脱险通道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1.8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现有的本条之1.7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1.8:
  “.8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内的每一层应有2条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应能直接进入符合本条之5要求的围闭垂直脱险通道。”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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