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能力和场所的评估;
—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监测;和
—紧急反应;
(h)根据请求,向缔约国提供具有该领域必要技术能力的顾问或顾问公司的资料,以便这些顾问或公司能够帮助它们审查某一越境转移通知,审查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装运情况是否与有关的通知相符,和(或)在它们有理由认为有关废物的处理方式并非对环境无害时,审查拟议的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处置设施是否不对环境造成危害。任何此种审查涉及的费用不应由秘书处承担;
(i)根据请求,帮助缔约国查明非法运输案件,并将它收到的有关非法运输的任何资料立即转告有关缔约国;
(j)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与各缔约国以及与有关的和主管的国际组织和机构合作,以便提供专家和设备,迅速援助有关国家;
(k)履行缔约国会议可能决定的与本公约宗旨有关的其他职责。
2.在依照第十五条举行的缔约国会议第一次会议结束之前,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暂时履行秘书处职责。
3.缔约国会议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从已经表示愿意执行本公约规定的秘书处职责的现有合格政府间组织之中指定某一组织作为秘书处。在这次会议上,缔约国会议还应评价临时秘书处特别是执行以上第1款所述职责的情况,并决定适宜于履行那些职责的组织结构。
第十七条 公约的修改
1.任何缔约国可对本公约提出修正案,议定书的任何缔约国可对该议定书提出修正案。这种修正,除其他外,应适当考虑到有关的科学和技术方面。
2.对本公约的修正案应在缔约国会议的一次会议上通过。对任何议定书的修正应于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会议上通过。对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建议的任何修正案案文,除在有关议定书里另有规定外,应由秘书处至迟于准备通过修正案的会议6个月以前送交各缔约国。秘书处亦应将建议的修正送交本公约的签署国,以供参考。
3.各缔约国应尽量以协商一致方式对本公约的任何修正达成协议。如果尽了一切努力谋求一致意见而仍然未能达成协议,则最后的办法是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的3/4多数票通过修正案。通过的修正应由保存人送交所有缔约国,供其批准、核准、正式确认或接受。
4.以上第3款内说明的程序应适用于对任何议定书的修正,唯一不同的是这种修正的通过只需要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的2/3多数票。
5.修正的批准、核准、正式确认或接受文书应交保存人保存。依照以上第3或第4款通过的修正,除非有关议定书里另有规定,应于保存人接得至少3/4接受修正的缔约国的批准、核准、正式确认或接受文书之后第90天,在接受修正的各缔约国之间开始生效。任何其他缔约国存放其对修正的批准、核准、正式确认或接受文书90天之后,修正对它生效。
6.为本条的目的,“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一语,是指在场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国。
第十八条 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1.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的附件应成为本公约或该议定书的一个构成部分,因此,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凡提及本公约或其议定书时,亦包括其任何附件在内。这种附件只限于科学、技术和行政事项。
2.除任何议定书就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本公约的增补附件或一项议定书的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应适用下列程序:
(a)本公约及其议定书的附件应依照第十七条第2、3和4款规定的程序提出和通过;
(b)任何缔约国如果不能接受本公约的某一增补附件或其作为缔约国的任何议定书的某一附件,应于保存人就其通过发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将此情况书面通知保存人。保存人应于接到任何此种通知后立即通知所有缔约国。一缔约国可于任何时间以接受文书代替前此的反对声明,有关附件即对它生效;
(c)在保存人发出通知之日起满6个月之后,该附件应即对未曾依照以上(b)项规定发出通知的本公约或任何有关议定书的所有缔约国生效。
3.本公约附件或任何议定书附件的修正案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应遵照本公约附件或议定书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所适用的同一程序。附件及其修正,除其他外,应适当考虑到有关的科学和技术方面。
4.如果一个增补附件或对某一附件的修正,涉及对本公约或对任何议定书的修正,则该增补附件或修正后的附件应于对本公约或对该议定书的修正生效以后才能生效。
第十九条 核查
任何缔约国如有理由相信另一缔约国正在作出或已作出违背其公约义务的行为,可将该情况通知秘书处,并应同时立即直接地或通过秘书处通知被指控的一方。所有有关资料应由秘书处送交各缔约国。
第二十条 争端的解决
1.缔约国之间就本公约或其任何议定书的解释、适用或遵守方面发生争端时,有关缔约国应通过谈判或以它们自行选定的任何其他和平方式谋求争端的解决。
2.如果有关缔约国无法以上款所述方式解决争端,在争端各方同意的情况下,应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按照关于仲裁的附件六所规定的条件提交仲裁。不过,不能就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提交仲裁达成共同协议,并不免除争端各方以第1款所指方式继续谋求其解决的责任。
3.在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其后的任何时候,一个国家或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可以声明,它承认对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缔约国而言,下列办法为强制性的当然办法并无需订立特别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