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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3.各缔约国在符合其国家法律和规章的情形下,应通过秘书处向依照第十五条设立的缔约国会议于每个日历年年底以前提交一份关于前一日历年的报告,其中包括下列资料:
  (a)它们依照第五条指定的主管当局和联络点;
  (b)关于与它们有关的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的资料,包括
  (1)所出口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数量、种类、特性、目的地、过境国、以及在对通知的答复中说明的处置方法;
  (2)所进口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数量、种类和特性、来源及处置方法;
  (3)未按原定方式进行的处置;
  (4)为了减少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越境转移的数量而作出的努力;
  (c)它们为了执行本公约而采取的措施;
  (d)它们汇编的关于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产生、运输和处置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的现有合格统计资料;
  (e)依照本公约第11条缔定的双边、多边和区域协定及协议;
  (f)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以及所采取的处理措施;
  (g)在它们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地区采用的各种处置方法;
  (h)为了发展出减少和(或)消除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产生的技术而采取的措施;
  (i)缔约国会议将视为有关的其他事项。
  4.各缔约国在符合其国家法律和条例的情况下,在某一缔约国认为其环境可能受到某一越境转移的影响而请求这样做时,应保证将关于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任何越境转移的每一份通知及其答复的副本送交秘书处。
  第十四条 财务方面
  1.各缔约国同意,根据各区域和分区域的具体需要,应针对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管理并使其产生减至最低限度,建立区域的或分区域的培训和技术转让中心。各缔约国应就建立适当的自愿性筹资机制作出决定。
  2.各缔约国应考虑建立一循环基金,以便对一些紧急情况给予临时支援,尽量减少由于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或其处置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害。
  第十五条 缔约国会议
  1.缔约国会议特此设立。缔约国会议的第一次会议应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于本公约生效后1年内召开。其后的缔约国会议常会应依照第一次会议所规定的时间按期举行。
  2.缔约国会议可于其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非常会议;如经任何缔约国书面请求,由秘书处将该项请示转致各缔约国后6个月内至少有1/3缔约国表示支持时,亦可举行非常会议。
  3.缔约国会议应以协商一致方式商定和通过其本身的和它可能设立的任何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和财务细则,以便确定特别是本公约下各缔约国的财务参与办法。
  4.各缔约国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应审议为协助履行其在本公约范围内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方面的责任所需的任何其他措施。
  5.缔约国会议应不断地审查和评价本公约的有效执行,同时应:
  (a)促进适当政策、战略和措施的协调,以尽量减少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损害;
  (b)视需要审议和通过对本公约及其附件的修正,除其他外,应考虑到现有的科技、经济和环境资料;
  (c)参照本公约实施中以及第十一条所设想的协定和协议的运作中所获的经验,审议并采取为实现本公约宗旨所需的任何其他行动;
  (d)视需要审议和通过议定书;
  (e)成立为执行本公约所需的附属机构。
  6.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以及任何非本公约缔约国的国家,均可派观察员出席缔约国会议。任何其他组织或机构,无论是国家或国际性质、政府或非政府性质,只要在与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有关的领域具有资格,并通知秘书处愿意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缔约国会议,在此情况下,除非有至少1/3的出席缔约国表示反对,都可被接纳参加。观察员的接纳与参加应遵照缔约国通过的议事规则处理。
  7.缔约国会议应于本公约生效3年后并至少在其后每6年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并于认为必要时,参照最新的科学、环境、技术和经济资料,审议是否全部或局部禁止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
  第十六条 秘书处
  1.秘书处的职责如下:
  (a)为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会议作出安排并提供服务;
  (b)根据按第三、四、六、十一和十三条收到的资料,根据从第15条规定成立的附属机构的会议得来的资料,以及在适当时根据有关的政府间和非政府实体提供的资料,编写和提交报告;
  (c)就执行其本公约规定的职责进行的各项活动编写报告,提交缔约国会议;
  (d)保证同其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必要的协调,特别是为有效地执行其职责而订定所需的行政和契约安排;
  (e)同各缔约国按本公约第五条规定设立的联络点和主管当局进行联系;
  (f)汇编各缔约国批准可用来处置其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本国场地和设施的资料并将此种资料分发各缔约国;
  (g)从缔约国收取并向它们传递下列资料:
  —技术援助和培训的来源;
  —现有的科学和技术专门知识;
  —咨询意见和专门技能的来源;和
  —可得的资源情况
  以期于接到请求时,就下列方面向缔约国提供援助:
  —本公约通知事项的处理;
  —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管理;
  —涉及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环境无害技术,例如低废和无废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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