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在交存加入书时,这类组织应向保存人递交1份声明,说明其对本公约所涉各事项的权限范围。
(d)这类组织除其成员国所享有的表决权之外不再享有任何表决权。
第十三条 暂时适用
一国在签署本公约时或在本公约对其生效之前任何日期,可声明本公约对其暂时适用。
第十四条 修正
1.一缔约国可以对本公约提出修正案。提议的修正案应提交保存人,由他立即分送所有其他缔约国。
2.若过半数缔约国请求保存人召开大会审议所提议的修正案,保存人应邀请所有缔约国出席大会,大会不得早于邀请发出后30天内召开。在大会上经全体缔约国2/3多数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应形成议定书,并在维也纳和纽约开放供所有缔约国签字。
3.该议定书在3个国家表示同意受其约束30天后生效。对于在该议定书生效后表示同意受其约束的国家,该议定书应于该国表示同意之日起30天后对其生效。
第十五条 退约
1.一缔约国可以用书面形式通知保存人退出本公约。
2.退约应于保存人收到通知之日起1年后生效。
第十六条 保存人
1.机构总干事应为本公约保存人。
2.机构总干事应将下列情况迅速通知各缔约国和所有其他国家:
(a)本公约或任何修正案议定书的每一签字;
(b)关于本公约或任何修正案议定书的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每一交存;
(c)根据第十一条发表的任何声明或撤回声明;
(d)根据第十三条提出的暂时适用本公约的任何声明;
(e)本公约及其任何修正案的生效;以及
(f)根据第十五条提出的任何退约。
第十七条 作准文本及经核证的副本
本公约的原本应交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保存,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总干事应将核证的副本分送各缔约国和所有其他国家。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依据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开放供签字的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1986年9月26日在维也纳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特别会议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