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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

  第十条 与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
  本公约不影响缔约国根据与本公约所涉事项有关的现行国际协定,或根据本公约的宗旨和目的将来缔结的国际协定的互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争端的解决
  1.若缔约国之间,或一缔约国与机构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争端各方应进行磋商,以期通过谈判或以争端各方均能接受的任何其他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2.缔约国之间的这种性质的争端,如果从按第1款请求磋商之日起1年内未能获得解决,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仲裁或提交国际法院裁决。凡提交仲裁的争端,如果争端各方从请求仲裁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就仲裁的组成取得一致意见,任一当事方可以请求国际法院院长或联合国秘书长指定1名或1名以上仲裁人。如果争端各方提出的请求相互抵触,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的请求应享有优先。
  3.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可以声明,它不受第2款所规定的两种争端解决程序的任一种或两种程序的约束。对于实施此种声明的缔约国,其他缔约国也不受第2款规定的该种争端解决程序的约束。
  4.根据第3款发表声明的缔约国,随时可以通知保存人撤回其声明。
  第十二条 生效
  1.本公约自1986年9月26日和1986年10月6日起分别在维也纳国际原子能机构总部和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和纳米比亚(由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代表)签字,直至其生效或期满12个月为止,以两者中时间长者为准。
  2.一国和纳米比亚(由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代表)或以签字、或以交存签字后须经批准、接受或核准的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或以交存加入书的方式表示其同意受本公约约束。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应交由保存人保存。
  3.本公约在3个国家表示同意受其约束30天后生效。
  4.对于在本公约生效后表示同意受其约束的每一国家,本公约应在该国表示同意之日起30天后对其生效。
  5.(a)根据本条规定,本公约开放供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有权就本公约所涉事项进行谈判、缔结和适用国际协定的国际组织或区域一体化组织加入。
  (b)在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方面,这类组织应代表其本身行使和履行本公约给予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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