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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成员和根据第二十一条第1款(e)项任命的特设调解委员会成员,可根据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有关章节的规定,享有为联合国执行使命的专家的便利、特权和豁免权。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应向缔约国和联合国大会提交1份关于其根据本公约活动的年度报告。

第三部分

  第二十五条
  1.本公约开放供所有国家签署。
  2.本公约需经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所有国家均可加入本公约。将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加入即开始生效。
  第二十七条
  1.本公约在第2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第30天开始生效。
  2.在第2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在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第30天对该国开始生效。
  第二十八条
  1.各国在签署或批准本公约或在加入本公约时,可声明不承认第20条所规定的委员会的职权。
  2.按照本条第1款作出保留的任何缔约国,可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销其保留。
  第二十九条
  1.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可以建议修改,并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修正案。然后,由秘书长将这一建议的修正案转交缔约各国,并要求它们就是否同意举行一次缔约国会议以便审议和表决这一提案通知秘书长。如在发出上述文书之日起4个月内至少有1/3的缔约国同意召开这样一次会议,秘书长将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这次会议。由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多数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将由秘书长转送所有缔约国征得它们的同意。
  2.当本公约2/3的缔约国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它们已根据本国的宪法程序同意这一修正案时,根据本条第1款通过的这一修正案即行生效。
  3.修正案生效后,将对同意修正案的国家具有约束力,其他国家则仍受原有公约条款或以前经其同意的修正案约束。
  第三十条
  1.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如不能通过谈判解决,在其中一方的要求下,应提交仲裁。如果自要求仲裁之日起6个月内各方不能就仲裁之组织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可按照国际法院规约要求将此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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