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委员会成员任期4年。连续提名得连选连任。但首次当选中的5位成员的任期应至第2年年底届满;首次选举一结束,即由本条第3款所指会议主席以抽签确定这5位成员的姓名。
6.如委员会成员死亡,或辞职,或因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提名的缔约国应在多数缔约国赞同下从其国民中指定另一位专家补足其任期。在联合国秘书长通知所提出的任命的6个星期内,如无半数或半数以上缔约国的反对,这一任命应被视为已获批准。
7.缔约各国应负担委员会成员履行委员会职责时的费用。
第十八条
1.委员会选举主席团成员,任期两年。连选得连任。
2.委员会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但这些规则除其他事项外应规定:
(a)六位成员为法定人数;
(b)委员会的决定以出席成员的过半数票作出。
3.联合国秘书长应为委员会按照本公约有效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人员和设施。
4.联合国秘书长应召开委员会的首次会议。首次会议以后,委员会应按议事规则规定的时间开会。
5.缔约各国应负责支付缔约国以及委员会举行会议的费用,包括偿付联合国依据本条第3款所垫付的任何费用,诸如提供工作人员和设施的费用。
第十九条
1.缔约各国应在本公约对其生效后1年内,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向委员会送交关于其履行公约规定之任务所采取措施的报告。随后,缔约各国应每4年送交关于其所采取的新措施的补充报告以及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其它此类报告。
2.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此类报告送交所有缔约国。
3.每份报告应由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可以对报告提出它认为适当的一般性评论意见,并将其转交有关缔约国。该缔约国可以就它所选择的任何说明答复委员会。
4.委员会可以酌情决定将它依照本条第3款所作的任何评论意见,连同从有关缔约国收到的这方面的说明,一起载入它依照第二十四条所编写的年度报告中。应有关缔约国的请求,委员会还可把根据本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列入其中。
第二十条
1.如果委员会收到在它看来是可靠的情报,有确凿证据证明在一个缔约国境内正经常施行酷刑,委员会应请该缔约国合作研究该情报并为此目的提出它对这一情报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