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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b.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向主管机关或各主管机关提交公约和建议书时所提出的建议;
  c.经过适当时间间隔后对未批准的公约和尚未使之生效的建议书的再审查,以考虑可采取何种措施促进其实施以及考虑如属适宜,采取何种措施促进其批准;
  d.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二十二条向国际劳工局提交的报告的有关问题;
  e.关于对已批准公约的解约建议。
  2.为保证充分考虑本条第1款提到的事项,应每隔根据协议确定的适当时间进行协商,但至少每年1次。
  第六条 在与代表性组织(如果此类组织存在)协商后,如认为属适宜,主管机关应发表有关本公约规定程序实施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七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第八条
  1.本公约应仅对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3.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第九条
  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起始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可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经登记之日起满1年后始得生效。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10年期满后1年内未行使本条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可依本条规定通知解约。
  第十条
  1.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交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全体会员国。
  2.局长在将所送交的第2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各会员国时,应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十一条 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他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送交联合国秘书长按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就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应审查可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局部修正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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