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1976年6月21日订于日内瓦 本公约于1978年5月16日生效 本公约于1990年11月2日对我生效)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76年6月2日在日内瓦举行第61届会议,并
忆及现行的部分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条文,尤其是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公约以及1960年协商(产业和国家级)建议书,确定了雇主和工人建立自主和独立组织的权利并要求采取措施促进国家一级的政府机关与雇主和工人组织之间的有效协商,以及许多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关于使雇主和工人组织的协商产生效果的规定,并
考虑到本届会议第四项议程题为“建立三方机制以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决定通过关于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的若干提议,并
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76年6月21日通过下列公约,此公约可称为1976年三方协商(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第一条 本公约中“代表性组织”一词系指享有结社自由权利的最有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组织。
第二条
1.凡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允运用各种程序保证就下述第五条第1款规定的国际劳工组织活动的有关事宜在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之间的有效协商。
2.本条第1款规定的程序的性质和形式由各国经与代表性组织(如果此类组织存在及此种程序尚未建立)协商后根据国家惯例决定。
第三条
1.以本公约所规定的程序为目的的雇主和工人代表应由他们的代表性组织(如果此类组织存在)自由选任。
2.雇主和工人应以平等地位参加从事协商的任何机构。
第四条
1.主管机关应保证负责对本公约所规定程序的行政支持。
2.应在主管机关与代表性组织(如果此类组织存在)之间作出适当安排,以对这些程序的参加者的必要培训给予财务支持。
第五条
1.本公约所规定程序的目的是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
a.政府对国际劳工大会议程项目调查表的答复和政府对供大会讨论的拟议文本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