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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公约

  除了由委员会指派的合作者需经委员会作出决定宣布其任命、解雇或罢免外,局的工作人员和雇员的任命、解雇或罢免均由局长宣布。
  第二十二条 局长在委员会的监督和指示下负责局的工作,他向委员会负责,并应在每次常务会上向委员会提出管理工作报告。
  局长接受收入,作预算,支配和发放人员及器材的所有开支,掌管财务基金。
  第二十三条 成员国政府声明:承认局为公益机构,局具有法人地位,而且一般来说,局享有每个成员国现行法律通常给予政府间组织的特权和方便。

第三章 财政条款

  第二十四条 大会应为两届会议之间的财政期决定如下事项:
  --决定支付本组织办公开支所必须的经费总额;
  --决定为了应付必须的特别开支,和为了保证在收入不足的情况下,能执行预算的年度拨款金额。
  经费以金法郎计算。金法郎与法国法郎的比值以法兰西银行标出的比值为准。
  在财政期内,如果委员会认为,为了履行本组织的任务,或应付经济条件变化而必须增加经费,委员会可要求成员国增加。
  如果在财政期满期之时,大会尚未召开或者如果大会未能有效地审议,那么财政期可延至下届有效的会议。原来同意的经费依延长的时间长短按比例增加。
  在财政期中,委员会在已同意的经费范围内,确定关于闭会期间各预算年度的办公费用总额。委员会监督可动用资金的存放。
  如果在预算年度满期未召开委员会会议,或者如果委员会未能有效地审议,主席和局长可决定将到期的年度的全部或部分预算续展至下届有效的会议。
  第二十五条 局长授权支配并以其个人权利清付本组织的办公开支。
  局长只有在征得委员会主席的同意之后才可以:
  --清付特别开支;
  --从储备金中提取为确保在收入不足的情况下执行预算必需的经费。
  在整个财政期内仍可使用预算结余。
  局长必须将预算管理情况呈报委员会,委员会在每次会议上进行审查。
  大会确定预算结余的用途。结余款项可以用来削减成员国的会费,或用于补充储备金。
  第二十六条 本组织的经费来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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