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公约
(1955年10月12日订于巴黎 本公约于1958年5月28日生效 1985年4月25日对中国生效)
本公约缔约国,希望在国际范围内解决使用计量器具中存在的技术与管理问题,认识到为达到此目的而努力协调的重要性,兹商定建立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并决定如下:
第一章 组织宗旨
第一条 成立国际法制计量组织
本组织的宗旨是:
1.成立一个文献和情报中心,一方面搜集从事检验与监督受某项法规管理或可能管理的计量器具的各种国家机构的文献与情报;另一方面,搜集关于上述计量器具的设计、制造和使用方面的文献和情报;
2.翻译和编辑各国对计量器具及使用的现行法律规定文本,附上根据这些国家的宪法与行政法规所作的一切说明,这些说明是全面理解这些规定所需要的;
3.确定法制计量的一般原则;
4.为达到统一方法和规程的目的,研究法制计量的立法和规程问题,而此问题的解决是符合国际利益的;
5.制定计量器具及其使用的典型法律与法规草案;
6.拟定计量器具的典型检验监督机构的具体组织计划;
7.规定计量器具应具备的必要与充分的特性及质量,以便使它们能得到成员国的批准,并能在国际范围内推广使用;
8.促进本组织各成员国的计量部门或主管法制计量的其它部门之间的联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本公约缔约国均为法制计量组织的成员。
第三条 本组织设下述机构:
--国际法制计量大会,
--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
--国际法制计量局,
分述如下:
国际法制计量大会
第四条 大会宗旨:
1.研究有关本组织宗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作出一切决议;
2.确保建立领导机构,负责执行本组织各项工作;
3.研究和批准依照本公约成立的各法制计量机构在其工作结束时提出的报告。
凡涉及个别国家特有的立法与行政的问题,除该国明确要求外,一律不属本大会管辖之列。
第五条 本公约缔约国家均以成员国身份参加大会,按第七条之规定,派代表出席大会,并履行本公约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