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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二)此后任何时候,这种适用于领土的任何声明应用通知书送达于联合国秘书长,并将从联合国秘书长收到此项通知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或者从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以发生在后之日期为准。
  (三)关于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时本公约不适用的领土,各有关国家应考虑采取必要步骤的可能,以便将本公约扩大适用到此项领土,但以此项领土的政府因宪法上需要已同意者为限。
  第四十一条 联邦条款
  对于联邦或非单一政体的国家,应适用下述规定:
  (一)就本公约中属于联邦立法当局的立法管辖范围内的条款而言,联邦政府的义务应在此限度内与非联邦国家的缔约国相同;
  (二)关于本公约中属于邦、省、或县的立法管辖范围内的条款,如根据联邦的宪法制度,此项邦、省、或县不一定要采取立法行动的话,联邦政府应尽早将此项条款附具赞同的建议,提请此项邦、省、或县的主管当局注意;
  (三)作为本公约缔约国的联邦国家,如经联合国秘书长转达任何其他缔约国的请求时,应就联邦及其构成各单位有关本公约任何个别规定的法律和实践,提供一项声明,说明此项规定已经立法或其他行动予以实现的程度。
  第四十二条 保留
  (一)任何国家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时,可以对公约第一、三、四、十六(一)、三十三、以及三十六至四十六(包括本条在内)各条以外的规定作出保留。
  (二)依本条第(一)款作出保留的任何国家可以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回保留。
  第四十三条 生效
  (一)本公约于第六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生效。
  (二)对于在第六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各国,本公约将于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第九十天生效。
  第四十四条 退出
  (一)任何缔约国可以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公约。
  (二)上述退出将于联合国秘书长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对该有关缔约国生效。
  (三)依第四十条作出声明或通知的任何国家可以在此以后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声明公约将于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后一年停止扩大适用于此项领土。
  第四十五条 修改
  (一)任何缔约国可以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请求修改本公约。
  (二)联合国大会应建议对于上述请求所应采取的步骤,如果有这种步骤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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