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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它某些行为的公约

  2.机长按照本条规定使一人在某国领土内离开航空器时,应将此离开航空器的事实和理由报告该国当局。
  第九条
  1.如机长有理由认为,任何人在航空器内犯了他认为按照航空器登记国刑法是严重的罪行时,他可将该人移交给航空器降落地任何缔约国的主管当局。
  2.机长按照上款规定,拟将航空器内的一人移交给缔约国时,应尽快,并在可能时,在载有该人的航空器降落于该国领土前,将他要移交此人的意图和理由通知该国当局。
  3.机长依照本条规定,将嫌疑犯移交当局时,应将其按航空器登记国法律合法地占有的证据和情报提供该当局。
  第十条
  1.对于根据本公约所采取的措施,无论航空器机长、机组其他成员、旅客、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或本次飞行是为他而进行的人,在因遭受这些措施而提起的诉讼中,概不负责。

第四章 非法劫持航空器

  第十一条
  1.如航空器内某人非法地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了干扰、劫持或非法控制,或行将犯此类行为时,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2.在前款情况下,航空器降落地的任何缔约国应允许其旅客和机组成员继续其旅行,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交还给合法的占有人。

第五章 国家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二条 缔约各国应允许在另一缔约国登记的航空器的机长按照第八条第1款的规定使任何人离开航空器。
  第十三条
  1.缔约各国应接受航空器机长按照第九条第1款的规定移交给它的人。
  2.如果缔约各国在认为情况需要时,应即采取拘留或其他措施以保证被怀疑为曾犯了第十一条第1款所指的行为的人以及被移交给它的人仍在境内。采取拘留和其他措施必须符合该国法律规定,而且只有在为了进行刑事追诉或引渡罪犯程序所必要的期间内,才可维持这些措施。
  3.对根据前款予以拘留的人在其立即与其本国最近的合格代表进行联系时,应予以协助。
  4.任何缔约国,在接受按照第九条第1款的规定移交给它的人时,或发生第十一条第1款所指的行为后航空器在其领土上降落时,应立即进行初步调查,以弄清事实。
  5.当一缔约国按照本条规定将一人拘留时,应立即将拘留该人和必须对其进行拘留的情况通知航空器登记国和被拘留人的本国,如果认为适当,并通知其他有关国家。按照本条第4款规定进行初步调查的国家,应迅速将调查的结论通知上述各国,并说明它是否意欲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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