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中止会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任何会员如未能对本组织履行其财务义务或本公约规定的其它义务,大会可作出决议中止该会员行使和享受作为本组织会员的权利和特权,直至其履行财务义务和其它义务为止。
第十九章 批准及加入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须由签字国批准,批准书交存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该政府应将交存之日期通知各签字国和加入国。
第三十三条 按本公约第三条规定外,加入本公约须将加入书交存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并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收到之日起生效。该政府应通知本组织各会员。
第三十四条 按本公约第三条条款:
1.任何缔约国均可宣告其对本公约之批准或加入是包括它代负国际关系责任的领地或领地群在内。
2.会员可以书面通知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宣告本公约可适用于其领地和领地群,并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该政府应通知各签字国和加入国。
3.联合国可将本公约适用于其管理的托管地或托管地域。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将此适用通知全体签字国和加入国。
第二十章 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公约于第三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之第三十日起生效。本公约于每一国之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第三十日起对该国生效。
本公约须记载开始签字之日期,并准许于其后一百二十天内继续签字。下列签字人经各该政府正式授权谨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1947年10月11日签字于华盛顿,以英文及法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公约之正本存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档案库。美利坚合众国应将副本分送全体签字国和加入国。
签字国
本公约于1947年10月11日起在华盛顿开始签字,并准于此后一百二十天内继续签字。本公约已由下述各国代表签字:(签字代表略)
中国于1947年10月11日签署本公约。1972年2月25日世界气象组织驱逐台湾当局代表,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1973年1月19日我国批准该公约,同日姬鹏飞外长致函世界气象组织秘书长,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承认1947年10月11日由当时中国政府代表签署的《世界气象组织公约》,但对该公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如下保留,由于对公约的解释或应用而产生的任何问题和争端,如未经中国政府同意即提交仲裁,中国政府将不受该项仲裁裁决的约束。同时声明,台湾当局于1951年3月2日盗用中国名义对该公约的所谓批准是非法的、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