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区协须选出其主席和副主席。
第九章 技术委员会
第十九条
1.大会可以设立若干由技术专家组成的委员会,研究本组织宗旨范围内的问题,并向大会和执行委员会提出建议;
2.本组织会员有权派代表参加技术委员会。
3.各技术委员会须选出其主席和副主席。
4.技术委员会主席可出席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十章 秘书处
第二十条 秘书长和本组织工作所需的技术和办事人员组成本组织常设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1.大会按其批准之条件任命秘书长。
2.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后,秘书长按大会制定之条例规定任命秘书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1.秘书长就秘书处的技术和行政工作向本组织主席负责。
2.秘书长和工作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不得寻求或接受本组织以外任何当局的指示。他们须禁戒与国际官员身份不相容之行动。本组织会员须尊重秘书长和工作人员职责的专属国际性,不得影响他们为本组织履行其职责。
第十一章 财务
第二十三条
1.经执行委员会预先审核并提出建议后,大会在秘书长提出的预算基础上确定本组织经费最高额。
2.大会须授权执行委员会在大会确定的范围内批准本组织年度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本组织之经费由大会确定之比例分担之。
第十二章 与联合国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本组织按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七条规定,与联合国建立关系。凡属此种关系之协议须经三分之二会员国批准。
第十三章 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1.本组织须与适宜的政府间组织建立有效的关系并紧密合作。与这类组织建立正式协议须由执行委员会决定并由大会或通信方式获得三分之二会员国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