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大会的决定或会员以通信方式作出的决定,并根据决定精神指导本组织活动;
2.审核秘书长编制的下一财务时期的计划和预算概算,并就此,向大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议区协和技术委员会的决议和建议,并按照总则规定的程序,代表本组织就上述决议和建议采取行动;
4.提供本组织活动领域内的技术情报、咨询和帮助;
5.研究有关国际气象和本组织活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6.拟定大会的议程、指导区协和技术委员会拟定其议程;
7.向大会届会报告其活动;
8.按本公约第十一章的规定,管理财务。
执行委员会也可以履行大会或会员集体授予的其它职能。
第十五条 届会
1.执行委员会通常每年至少须召开一届会议,时间和地点由本组织主席与其他委员磋商后确定。
2.秘书长收到半数委员提出的要求后,按总则规定之程序,召开执行委员会特别届会。本组织主席和三位副主席同意,亦可召开特别届会。
第十六条 表决
1.执行委员会的决定须由赞成票和反对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每名委员,即使担任一个以上的职务,也只有一个投票权。
2.休会期间,执行委员会可用通信方式表决。此种投票须按本公约第十六条1款和第十七条之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法定人数
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与会方构成执行委员会各次会议的法定人数。
第八章 区域协会
第十八条
1.区域协会须由其站网位于或延伸入该区域的本组织会员组成。
2.本组织会员有权出席其所属区域以外的区协会议,参加讨论并就有关其气象局或水文气象局的问题发言,但无表决权。
3.区协视需召开会议。时间和地点由区协主席征得本组织主席同意后确定之。
4.区协职能是:
(1)促进大会和执行委员会决议在本区域内之实施;
(2)审议执行委员会提请注意的事项;
(3)讨论具有广泛利益的事项,协调本区内气象及有关活动;
(4)就本组织宗旨范围内的事项,向大会和执行委员会提出建议;
(5)履行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