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会员如无力实施大会通过的技术决议中某些要求时,它须通知秘书长,说明其不能实施是暂时的还是长久的,并陈述其理由。
第十条 届会
1.通常尽可能四年召开一次大会,其地点和日期由执行委员会确定。
2.执行委员会可以决定召开特别大会。
3.秘书长收到本组织三分之一会员提出召开特别大会的要求,须进行通信投票。如有简单多数会员答复同意,即可召开特别大会。
第十一条 表决
1.在大会每次表决中,每个会员仅有一个投票权。但对下列问题,仅本组织国家会员(下称“会员国”)有权投票和作出决定:
(1)本公约的修改、解释或订立新公约的提案;
(2)入会申请;
(3)与联合国及其它政府间组织的关系;
(4)选举本组织主席、副主席及区协主席以外的执行委员会委员。
2.除选举个人担任本组织某项职务只需简单多数票通过外,各项决定须由赞成票和反对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本款不适用于第三条、第十条3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所作出的决定。
第十二条 法定人数
每次会议须有会员代表之半数出席方构成会议的法定人数。在决定第十一条1款所列事项时,须有会员国代表之半数出席方构成法定人数。
第七章 执行委员会
第十三条 组成
执行委员会包括:
1.本组织的主席和副主席;
2.区协主席,当他不能与会时,可按总则规定由其代理人代替与会;
3.本组织十九个会员的气象局局长或水文气象局局长,当他们不能与会时,可由其代理人代替与会,但:
(1)代理人应合乎总则规定;
(2)每一区域在执行委员会中占有的席位,不得多于七个,也不得少于二个,其中包括本组织主席、副主席、区协主席和十九名当选的局长,各区域的执行委员会委员须按总则规定逐一确定。
第十四条 职能
执行委员会是本组织的执行机构,就本组织计划的协调和按大会决定使用预算资财等事向大会负责。
除本公约规定的职能外,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