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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气象组织公约

  2.但是,在大会休会期间,除本公约规定那些留待大会处理的事项外,如需采取紧急行动时,可由会员以通信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此种表决须在秘书长收到多数会员的要求,或执行委员会作出决定后举行。
  按本公约第十一、十二条及总规则(下称“总则”)规定进行此种表决。

第五章 本组织官员及执行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1.为本公约之宗旨,只有会员按总则规定委任为其气象局局长或水文气象局局长者,方有资格被选为本组织主席、副主席、区协主席或按本公约第十三条3款(2)项规定,被选为执行委员会委员。
  2.本组织官员和执行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时,须作为本组织代表而不得作为某会员的代表。

第六章 世界气象大会

  第七条 组成
  1.大会是会员代表的总集会。因此,它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2.会员须指派其代表团中一人为首席代表。此人应是气象局局长或水文气象局局长。
  3.为获得尽可能广泛的技术代表性,按总则规定,主席可以邀请气象局局长或水文气象局局长或其他人员出席大会并参加讨论。
  第八条 职能
  除本公约规定的职能外,大会的主要职能是:
  1.确定总政策以实现第二条规定的本组织宗旨;
  2.就本组织宗旨范围内事项,向会员提出建议;
  3.向本组织所属机构提交公约规定的并属该机构执行的各种事项;
  4.制定本组织各机构的程序条例,特别是本组织的总则、技术规范、财务条例、人事条例;
  5.审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和活动,并就此采取适当的行动;
  6.按本公约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区域协会,确定其地理界限,协调其活动,审议其建议;
  7.按第十九条规定,设立技术委员会,确定其职责、协调其活动、审议其建议;
  8.设立大会认为必要的机构;
  9.确定本组织秘书处的地点;
  10.选举本组织主席、副主席以及除区协主席外的执行委员会委员。大会亦可对与本组织有关的事项采取适当行动。
  第九条 大会决定的执行
  1.会员须尽力贯彻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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