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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气象组织公约

  2.促进建立和维持气象及有关情报快速交换系统;
  3.促进气象及有关观测的标准化,确保以统一的规格出版观测和统计资料;
  4.推进气象学应用于航空、航海、水利、农业和人类其他活动;
  5.促进水文学业务工作活动,增进气象部门与水文部门间密切合作;
  6.鼓励气象及有关领域内的研究和培训,帮助协调研究和培训中的国际性问题。

第三章 会员资格

  第三条 会员
  凡符合本公约下列规定者,可成为本组织会员:
  1.凡本公约附件一所列的出席1947年9月22日在华盛顿召开的国际气象组织局长大会,在本公约上签字并按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准本公约的国家,或按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入本公约的国家;
  2.凡设有气象机构并按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入本公约的联合国成员;
  3.完全负责本国国际关系并设有气象机构的国家,但非本公约附件一所列的国家,又不是联合国成员,向本组织秘书处申请入会并经本条1、2、3款规定的三分之二会员同意,按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入本公约者;
  4.凡设有气象机构并列入本公约附件二的领地或领地群,按第三十四条1款规定,由负责其国际关系的一国或数国代为援用本公约者,但这些国家须是附件一所列的出席1947年9月22日在华盛顿召开的国际气象组织局长大会的国家;
  5.凡设有气象机构而未列入附件二,也不负责其国际关系的领地或领地群,按第三十四条2款规定,由负责其国际关系的国家代为援用本公约,并经本条1、2、3款规定之三分之二会员同意者;
  6.设有气象机构并受联合国管理的托管地或托管地域,由联合国按本公约第三十四条规定援用本公约。
  入会申请均须说明根据本条何款申请会员资格。

第四章 机构

  第四条
  1.本组织组成为:
  (1)世界气象大会(以下称“大会”);
  (2)执行委员会;
  (3)区域气象协会(以下称“区协”);
  (4)技术委员会;
  (5)秘书处。
  2.本组织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分别兼任大会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
  第五条 本组织活动及事务指导均由本组织会员决定。
  1.通常由大会的届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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