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会可以就决议案对根据本条第三款通过的决议案进行修改,每3年一次;新决议案需经出席并投票之成员的2/3多数通过;第五条三款中提及的决议案之修改同。
五、大会根据本条三、四款通过的决议案须由意大利政府通知各参加国政府。
六、本条第五款提及之通知发出后1年内,各参加国政府可就其归类对决议案提出反对意见,以供下届年会考虑。大会应以决议方式确定该问题,并经出席并投票之成员的2/3多数通过,再由意大利政府通知有关参加国政府。该政府亦可采用第十九条三款的程序退出协会。
七、拖欠应缴款项逾期两年的政府在使其地位合法化之前失去在大会中投票之权。另,这类政府不包括在按本章程第十九条要求构成的多数中。
八、鉴于协会送达工作之需要,上述各项工作均由意大利政府负责管理。
九、协会设立工作基本资金,其目的是在收到各政府年度捐助前应付经常开支及意外开支之需要。
十、基金规则在协会条例中加以规定。其采纳及修改均需经出席并投票之成员的2/3多数在大会上通过。
第十七条
一、适用于协会之管理,其内部行政事务及其工作人员与雇员的地位之规则需经理事会通过并必须经大会批准和通知意大利政府。
二、理事会成员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委员会之成员的旅费及日常费用,秘书处人员的工资及一切其它行政开支应与协会预算相抵。
三、大会应在主席指定下委任1至2名审计员,负责管理协会财政。其委任期为5年,若委任之审计员为两名,他们之国籍必须不同。
四、意大利政府对协会的行政事务不承担任何财政的或其它方面的责任;对于协会工作,尤其对于与协会雇员有关之事务方面,亦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一、意大利政府对协会提供年度补贴及第十六条中规定之各项捐助的义务以6年为一期。若意大利政府未将其终止这一资助的意图在这一期届满前至少提前两年通知各参加国政府其义务在下一个6年中继续有效。遇此情况,主席应召集大会,如有必要,召集特别会议。
二、若大会决定协会应该解散,则大会的责任是在不违背章程条款和管辖工作基金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协会存在期间所得全部财产,尤其是案卷及收集的文件、书籍、杂志。
三、然而,应了解到,若协会终止,则由意大利政府给予协会名下的土地、建筑、动产应归还意大利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