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一、理事会决定实现第一条中确立之宗旨的方法。
二、它制订协会的工作计划。
三、它批准协会活动年度报告。
四、它拟定预算草案并呈送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一、所有参加国政府及有法定地位的国际组织均有权就有关私法协调及一体化、统一化的研究课题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二、任何旨在研究法律问题的国际协会或团体均可就要进行之研究提出建议。
三、理事会将决定对于以此途径提出的提议或建议应采取何种行动。
第十二条(2)
为保证在与其各自目的保持一致之下的合作,理事会得与其它政府间组织及非参加国政府建立联系。
第十三条
一、理事会可将特定问题之研究托付于对那问题有专门知识的法学家团体。
二、上述团体尽可能置于理事会成员管理之下。
第十四条
一、已进行研究的课题完成时,理事会若认为适当即可批准要提交各政府的草案。
二、它应将上述草案发送各参加国政府,及那些向其提出有关提议或建议的协会、组织、团体,征求它们对条款的适当性及主旨的看法。
三、根据所得答复,理事会若认为适当,即可批准最终草案。
四、它应将最终草案发送各政府及向其提出有关建议或提议的协会、团体。
五、之后,理事会应探求召开外交会议以审议草案的最佳途径。
第十五条
一、主席代表协会。
二、理事会行使行政权。
第十六条
一、用于协会工作及日常用度之年度开支应由协会预算中规定的收入来负担;这一收入首先包括协会赞助国意大利政府的常规基本捐助,亦包括其它参加国政府的常规年度捐助。
二、为分摊年度开支中超过意大利政府之常规捐助及来自其它参加国政府之收入所能抵补之部分,除意大利政府外的参加国政府应归入不同类别。每一类由一定数之单位组成。
三、类别个数,每一类别中的单位个数,每一单位的余额及每一参加国政府之归类,由大会决议案确定。该决议案需根据大会任命之委员会向其提出之提案制成,并经出席并投票之成员的2/3多数通过。在进行归类时,大会在各种因素中特别要考虑到该国的国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