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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章程

  四、主席及理事会成员之任职期为5年,期满后可连任。
  五、接替任期未满之成员的理事会成员,其任职期为前任职余之期间。
  六、经主席同意,每位成员可挑选另1人作为其代表。
  七、当协会所从事的工作与国际协会或组织有关时,理事会可邀请该国际协会或组织的代表参加其会议,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及建议。
  八、一当主席认为合宜,他即可召集理事会会议,并且,无论如何,至少每年召集1次。
  第七条
  一、常设委员会由主席及5名成员组成,均由理事会从其成员中任命。
  二、常设委员会成员任职期为5年,并有再度入选的资格。
  三、一当主席认为适时,他即可召集常设委员会会议,并且,无论如何,至少每年召集1次。
  第七条(2)
  一、对于处理协会与其工作人员或雇员间就解释或适用管辖该工作人员或雇员地位的规则而引起的分歧或他们依权提起的请求之诉,行政法庭均有管辖权。对于协会和第三方之间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任何分歧,只要产生纠纷的合同的当事各方均明示地承认其管辖权,则应提交行政法庭。
  二、法庭应由3名正式成员及1名自协会外选入的额外成员组成,最好是国籍各异。他们由大会选出,任期5年。法庭职位中如有空缺,由在职人员增选新人填补。
  三、对法庭之裁决不得上诉;裁决适用章程条款、规定及一般法律原则,当当事各方协议授予法庭裁定公平与正义之权时,它即可做此种裁定。
  四、在法庭庭长认为协会与其工作人员或雇员间的纠纷之重要性极为有限时,他可自行作此裁决或委托法庭的法官之一作出裁决。
  五、法庭采用其自己的程序规则。
  第七条(3)
  任职期届满之理事会成员及行政法庭成员在新选出的成员未就职前继续行使其职权。
  第八条
  一、秘书处的组成为:由主席提名经理事会委任的秘书长1名,两名不同国籍并亦经理事会委任的副秘书长,及按第十七条所列的管辖协会管理工作及内部行政事务的规则而录用之工作人员及雇员。
  二、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的任用期不得超过5年。他们拥有再次任用的资格。
  三、协会秘书长兼任大会秘书。
  第九条 协会设置图书馆,由秘书长经管。
  第十条 协会的正式文字为意大利文,德文,英文,西班牙文,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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