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章程
(1940年3月15日订于罗马 本章程于1940年4月21日生效 1986年1月1日对中国生效)
第一条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之宗旨为探究各国和国家集团的私法一体化和协调的途径,逐步地为各国采纳私法统一规则而做准备。
为实现该目标,协会将:
(一)拟定法律及国际公约草案,旨在形成统一的国内法;
(二)拟定各种协定草案,以便在私法方面改善国际间关系;
(三)从事比较法之研究;
(四)参加其它组织已着手进行的该类项目,并在必要时与其保持联系;
(五)组织讨论会,出版那些据认为值得广为发行的著述。
第二条
一、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为一国际团体,对参加国政府负责。
二、参加国政府意指按第二十条接受本章程之政府。
三、为使协会能行使其职能及实现其宗旨,协会在各参加国政府之领土内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必要能力。
四、协会、其代理人及工作人员享有的特权及豁免权应在其与参加国政府达成的协定中予以规定。
第三条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将其总部设在罗马。
第四条 协会设有:
一、大会;
二、主席;
三、理事会;
四、常设委员会;
五、行政法庭;
六、秘书处。
第五条
一、大会由每一参加国政府之1名代表组成。除意大利政府外,各国政府之代表应为该国派往意大利政府的外交代表或其代理人。
二、主席在罗马召集大会举行例会,至少每年1次,以批准财政年度的收支财目及财政预算。
三、大会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协会工作计划,并且,如属必要,则遵照第十六条四款,并经出席并投票之成员以2/3多数通过,修订按上述第十六条三款采纳的决议案,每3年进行1次。
第六条
一、理事会由主席及16-21名成员组成。
二、主席由意大利政府指定。
三、成员由大会任命。除第一款中提及的成员外,大会还可以在国际法院任职的法官中选1名作为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