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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

  二、标准条款第三十二节仅适用于本银行依本公约所享有而不包括本银行依其协定条款或其他规定可得主张的特权和豁免的解释或适用所引起的争议。
  三、本公约(连同本附件)的规定不改变或修正,或要求改变或修正本银行的协定条款,或减损或限制本银行协定条款或本银行任何会员国或其任何政治机构的法律规章,或其他规定给予本银行或其任何会员国、理事、执行干事、副理事、副干事、职员或雇员的任何权利、豁免、特权或免除。

附件七①         世界卫生组织


  ①秘书长1958年7月25日收到的英文和法文定本。

  标准条款适用于世界卫生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时,应依据下列变更规定:
  一、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二十五节第一项和第二项(一)并应适用于派在本组织执行委员会供职的人员、其候补人员和顾问,但任何此等人员所享豁免依据第十六节予以抛弃时,应由该委员会抛弃该项豁免。
  二、(i)参加本组织各委员会工作或为本组织执行特派任务的专家(属于第六条范围的职员除外),应享有为有效执行其职务,包括参加这些委员会的工作或执行这种任务的旅程中所费的时间在内,所必需的下列特权和豁免:
  (甲)免受逮捕,其私人行李不受扣押;
  (乙)其在执行公务期间所发表的口头或书面的言论和所实施的行为,豁免各种法律程序,此种豁免,虽在关系人已不再参加本组织任何委员会工作或受雇为本组织执行特派任务时仍应继续享有;
  (丙)关于货币和汇兑限制以及关于其私人行李,享有给予负临时公务使命的外国政府官员的同样便利;
  (丁)其一切文书和文件,均属不可侵犯;
  (戊)与本组织通讯时,有使用电码以及经由电信使或用密封邮袋收发文书或信件的权利。
  (ii)特权和豁免是为本组织的利益而给予本组织的专家,并非为关系个人的私人便利而给予的。本组织倘遇有任何情形,认为任何专家的豁免有碍司法的进行,而抛弃豁免并不损害本组织的利益时,应有权利和责任抛弃该项豁免。

附件七①(订正本)    世界卫生组织


  ①秘书长1950年6月1日收到的英文和法文定本。

  标准条款适用于世界卫生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时,应依据下列变更规定。
  一、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二十五节第一项和第二项(一)并应适用于派在本组织执行委员会供职的人员、其候补人员和顾问,但此等人员所享豁免依据第十六节予以抛弃时,应由该委员会抛弃该项豁免。
  二、(i)参加本组织各委员会工作或为本组织执行特派任务的专家(属于第六条范围的职员除外),应享有为有效执行其职务,包括参加这些委员会的工作或执行这种任务的旅程中所费的时间在内,所必需的下列特权和豁免:
  (甲)免受逮捕,其私人行李不受扣押;
  (乙)其在执行公务期间所发表的口头或书面的言论和所实施的行为,豁免各种法律程序,此种豁免,虽在关系人已不再参加本组织任何委员会工作或受雇为本组织执行特派任务时仍应继续享有;
  (丙)关于货币和汇兑限制以及关于其私人行李,享有给予负临时公务使命的外国政府官员的同样便利;
  (丁)其一切文书和文件,均属不可侵犯;
  (戊)为与本组织通讯的目的,有使用电码以及经由信使或用密封邮袋收发文书或信件的权利。
  (ii)(乙)、(戊)两款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在本组织专家咨询团服务的人员于执行职务时亦应同样享有。
  (iii)特权和豁免是为本组织的利益而给予本组织的专家,并非为关系个人的私人便利而给予的。本组织倘遇有任何情形,认为任何专家的豁免有碍司法的进行,而抛弃豁免并不损害本组织的利益时,应有权利和责任抛弃该项豁免。
  三、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二十五节第一项和第二项(一)并应适用于依据本组织组织法第八条和第四十七条参加本组织工作的准会员代表。

附件七①(第二订正本)  世界卫生组织


  ①秘书长1957年7月1日收到的英文和法文定本。

  标准条款适用于世界卫生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时,应依据下列变更规定:
  一、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二十五节第一项及第二项(一)并应适用于派在本组织执行委员会供职的人员、其候补人员和顾问,但任何此等人员所享豁免依据第十六节予以抛弃时,应由该委员会抛弃该项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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