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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

  三、标准条款第二十一节所称的特权、豁免、免除和便利,本组织的副总干事和助理总干事亦应同样享有。

附件三①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①秘书长1948年8月11日收到的英文定本。

  标准条款适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时,应依据下列规定:
  一、标准条款第二十一节所称的特权、豁免、免除和便利,本组织理事会主席亦应享有。
  二、(i)参加本组织各委员会工作或为本组织执行特派任务的专家(属于第六条范围的职员除外),应享有为有效执行其职务,包括参加这些委员会的工作或执行这种任务的旅程中所费的时间在内,所必需的下列特权和豁免:
  (甲)免受逮捕,其私人行李不受扣押;
  (乙)其在执行公务期间所发表的口头或书面的言论和所实施的行为,豁免各种法律程序,此种豁免,虽在关系人已不再参加本组织任何委员会工作或受雇为本组织执行特派任务时仍应继续享有;
  (丙)关于货币和汇兑限制以及关于其私人行李,享有给予负临时公务使命的外国政府官员的同样便利;
  (丁)其为本组织担任工作而持有的文书和文件,均属不可侵犯。
  (ii)关于上述二(i)(丁)款,标准条款第十二节最后一句所载原则应予适用。
  (iii)特权和豁免是为本组织的利益而给予本组织的专家,并非为关系个人本身的私人利益而给予的。本组织倘遇有任何情形,认为任何专家的豁免有碍司法的进行,而抛弃豁免并不损害本组织的利益时,应有权利和责任抛弃该项豁免。

附件四①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①秘书长1949年2月7日收到的英文和法文定本。

  标准条款适用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时,应依据下列规定:
  一、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二十五节第一项和第二项(一)并应适用于本组织大会主席及执行委员会委员、其代理人员和顾问,但执行委员会此等人员所享豁免依据第十六节予以抛弃时,应由执行委员会抛弃该项豁免。
  二、本组织副总干事、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应享有依据国际法给予外交使节并经本公约第六条第二十一节规定给予各专门机构行政首长的特权、豁免、免除和便利。
  三、(i)参加本组织各委员会工作或为本组织执行特派任务的专家(属于第六条范围的职员除外),应享有为有效执行其职务包括参加这些委员会的工作或执行这种任务的旅程中所费的时间在内,所必需的下列特权和豁免:
  (甲)免受逮捕,其私人行李不受扣押;
  (乙)其在执行公力期间所发表的口头或书面的言论和所实施的行为,豁免各种法律程序,此种豁免,虽在关系人已不再参加本组织任何委员会工作或受雇为本组织执行特派任务时仍应继续享有;
  (丙)关于货币和汇兑限制以及关于其私人行李享有给予负临时公务使命的外国政府官员的同样便利。
  (ii)特权和豁免是为本组织的利益而给予本组织的专家,并非为关系个人本身的私人利益而给予的。本组织倘遇有任何情形,认为任何专家的豁免有碍司法的进行,而抛弃豁免并不损害本组织的利益时,应有权利和责任抛弃该项豁免。

附件五①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①秘书长1949年5月9日收到的英文定本。

  本公约(连同本附件)适用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本基金组织”)时,应依据下列规定:
  一、标准条款第三十二节仅适用于本基金组织依本公约所享有而不包括依其协定条款或其他规定可得主张的特权豁免的解释或适用所引起的争议。
  二、本公约(连同本附件)的规定不改变或修正,或要求改变或修正本基金组织的协定条款,或减损或限制本基金组织协定条款或本基金组织任何会员国或其任何政治机构的法律规章,或其他规定给予本基金组织或其任何会员国、理事、执行干事、副理事、副干事、职员或雇员的任何权利、豁免、特权或免除。

附件六②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②秘书长1949年4月29日收到的英文定本。

  本公约(连同本附件)适用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本银行”)时,应依据下列规定:
  一、以下文代替第四节:
  “对本银行进行诉讼,仅得在本银行设有办事处,或派有代理人接受传票或传票通知,或曾发行或担保证券的所在会员国领土内的管辖法院提起。但会员国、或代表会员国或因会员国关系而有权提出要求的人不得对本银行起诉。本银行的财产和资产不论位于何处及由何人执管,在对本银行的终局判决送达前,不受任何方式的押收、扣押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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