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不适用第二十一节的职员,非经关系国外交部长同意,不得发布命令要他离境,而关系国外交部长则必须与有关专门机构行政首长协商后始可给予这种同意;如遇对某一职员采取驱逐出境的程序时,专门机构行政首长应有权代表被告出庭。
第八条 通行证
第二十六节 专门机构职员应有权依据联合国秘书长和该专门机构主管当局所订立的行政办法使用联合国通行证,该专门机构并得受委托,有颁发通行证的特权。联合国秘书长应将照此订立的行政办法通知本公约各缔约国。
第二十七节 本公约各缔约国应承认并接受发给各专门机构职员的联合国通行证为正当有效的旅行证件。
第二十八节 持有联合国通行证的专门机构职员附有为该机构事务而旅行的证明书而提出的签证(在需要签证时)申请,应尽速处理。对于此等人员并应给予旅行快捷的便利。
第二十九节 对于虽非联合国通行证的持有人而具有为专门机构事务而旅行的证明书的专家和其他人员亦应给予第二十八节所载明的类似便利。
第三十节 专门机构行政首长、助理行政首长、各部长以及级位不低于部长的其他职员,为专门机构事务而持有联合国通行证旅行时,应给予使馆相当级位官员所享有的同样旅行便利。
第九条 争端的解决
第三十一节 专门机构应对下列争端提供适当的解决方式:
(甲)由于专门机构为当事人的契约所生的争端或其他私法性质的争端;
(乙)牵涉专门机构任何职员的争端,他们因公务地位享有豁免而未经依据第二十二节规定抛弃豁免者。
第三十二节 除经当事各方商定援用另一解决方式外,本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上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国际法院。如专门机构与一会员国间发生争议,应依照宪章第九十六条和法院规约第六十五条以及联合国与有关专门机构所订协定的有关规定,请法院就所牵涉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当事各方应承认法院所发表的咨询意见具有决定性效力。
第十条 公约附件及其对专门机构的适用
第三十三节 标准条款适用于专门机构时,应不违反该专门机构依据第三十六节和第三十八节所提送的附件定本(或订正本)中的任何修订规定。
第三十四节 适用于专门机构的公约规定,必须参照该机构组织法所规定的该机构职权作解释。
第三十五节 附件草案一至九①系向附件所指的专门机构建议,供其采用者。如系第一节中所未列举的任何专门机构,联合国秘书长应将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所建议的附件草案转送该机构。
①上述附件草案全文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二届会,决议,第58页及其后各页。
第三十六节 各附件经各关系专门机构依据其组织法规定程序核准后即为定本。各关系专门机构应将其核准的附件副本提送联合国秘书长,并即以该附件代替第三十五节中所称的草案。
第三十七节 专门机构将有关的附件定本提送联合国秘书长并向秘书长声明该专门机构接受此项附件修订的各标准条款,并承担实施第八、十八、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三十一、三十二、四十二及四十五各节(为求附件定本符合专门机构的组织法起见,第三十二节或须有所修订),以及附件中关于该机构义务的任何规定后,该专门机构即适用本公约。秘书长应将依据本节所收到的一切附件正式副本以及依据第三十八节所收到的订正附件正式副本,送达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及为专门机构会员国的其他国家。
第三十八节 倘任何专门机构依据第三十六节提出附件定本后,复根据组织法规定的程序通过任何修正时,该专门机构应将订正附件提送联合国秘书长。
第三十九节 任何国家因专门机构的总部或办事分处设于其领土内,已经给予或此后给予该专门机构的特权和豁免,不受本公约规定的限制或影响。本公约不得视为阻止公约任何缔约国与任何专门机构缔结补充协定以调整本公约中规定或对公约中所赋予的特权和豁免有所增减。
第四十节 经专门机构依据第三十六节提送联合国秘书长的附件定本(或依据第三十八节提送的任何订正附件)修订后的标准条款,须与该机构现行组织法的规定不相抵触;该机构组织法如需任何修正始可彼此相符时,则在提送附件定本(或订正附件)以前,应先依据该专门机构组织法规定程序使此种修正发生效力。
任何专门机构组织法中任何规定或该机构此外所具有、取得、或承担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不因本公约的施行而废止或免除。
第十一条 最后条款
第四十一节 联合国会员国及专门机构任何会员国(依照第四十二节规定的情形)加入本公约,应以加入书提交联合国秘书长收存,自加入书交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节 关系专门机构应将本公约全文连同有关的附件通知其非为联合国会员国的会员国,并请其加入适用于该专门机构的本公约,其方式为各该会员国将加入该专门机构所适用公约的文书提交联合国秘书长或专门机构行政首长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