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所有应试者都应具有下列科目的理论知识:
1.热力学和传热学;
2.力学和流体力学;
3.船舶动力装置(柴油、蒸汽和燃汽轮机)和制冷设备的操作原理;
4.燃油和润滑油的理化性质;
5.材料工艺学;
6.火灾和灭火剂的物理和化学性质;
7.船舶电气工艺学,电子学和电气设备;
8.自动控制基本原理,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
9.造船学和船舶结构,包括船损控制。
四、所有应试者应至少对下列科目具有足够的实际知识:
1.下列机械装置的操作和保养:
(1)船用柴油机;
(2)船用蒸汽推进装置;
(3)船用燃气轮机;
2.辅机的操作和保养,包括泵系和管系,辅锅炉装置和舵机系统;
3.电气和控制设备的操作、测试和保养;
4.起货设备和甲板机械的操作和保养;
5.机器故障的查找,损坏部位的确定和防止损坏的措施;
6.安全保养和修理程序的组织;
7.防火、探火和灭火的设备和方法;
8.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设备和方法;
9.为防止海上环境污染应遵守的规定;
10.海上环境污染的影响;
11.有关在机舱内可能发生的工伤的急救和急救设备的使用;
12.救生设备的作用和使用方法;
13.船损控制的方法;
14.安全操作的实践。
五、所有应试者都应具有国际协定和公约中体现的国际海法知识,因这些国际协定和公约影响轮机部的特定职责,特别是那些有关安全和海上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国家海事法规知识的范围应为主管机关自行决定,但应包括履行国际协定和公约的国家安排。
六、所有应试者都应具有人员组织管理和在船上培训的知识。
规则Ⅲ/3 主推进动力装置在750千瓦和3000千瓦之间的船舶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
一、主推进动力装置在750千瓦和3000千瓦之间的海船上所有轮机长和大管轮应持有认可的证书。
二、所有应试者应:
1.符合主管机关对体检的要求,包括视力和听力;
2.符合取得负责值班的轮机员证书的要求,并
(1)对于大管轮证书须有不少于12个月经认可的轮机员或助理轮机员的海上经历;
(2)对于轮机长证书,须有不少于24个月经认可的海上经历,其中担任负责轮机员的工作不少于12个月,同时具备大管轮的资格。
3.参加过认可的灭火实践课程;
4.已通过相应的考试,成绩及格并使主管机关满意。这种考试应包括本规则附则中所列的内容,除主管机关可能改变对近岸航行船舶的轮机员的考试和海上服务经历的要求,但要注意这种船舶所安装的自动控制和遥控装置的类型以及对可能在同一水域航行的所有船舶安全的影响。
三、为取得必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培训工作,应注意国际规定和建议案。
四、附则中的不同条款所要求的知识水准可根据证书是发给轮机长级或是发给大管轮级而定。
五、有资格担任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千瓦或以上船舶大管轮工作的轮机员,如果有不少于12个月经认可的负责轮机员的海上经历,可以在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千瓦以下的船舶上担任轮机长。
规则Ⅲ/3附则 主推进动力装置在750千瓦和3000千瓦之间的船舶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所要求的最低知识
一、下列纲要是为取得主推进动力装置在750千瓦和3000千瓦之间的船舶轮机长或大管轮合格证书的应试者而编写的。注意到大管轮随时都可能承担起轮机长的责任,故在拟订这些科目的考试时,应以测验应试者掌握影响船舶机械操作安全的一切有用知识的能力为目的。
二、关于下面的第三款第4项和第四款第1项,主管机关可以删去那些推进机械装置以外的其他机械类型的知识要求,所发的这种证书应是有效的。但以此为依据所发的证书,对任何已删去机械装置类型,在证明该轮机员能胜任这些项目并使主管机关满意之前,一律无效。任何这样的局限性,应在证书中注明。
三、所有应试者都应具有足够的基本理论知识,以便理解下列科目中的基本原理:
1.燃烧过程;
2.传热学;
3.力学和流体力学;
4.(1)船用柴油机;
(2)蒸汽推进装置;
(3)船用燃气轮机。
5.舵机系统;
6.燃油和润滑油的性质;
7.材料性质;
8.灭火剂;
9.船用电气设备;
10.自动装置、测试和控制系统;
11.船舶结构包括船损控制;
12.辅助系统。
四、所有应试者都应至少对下列科目具备足够的实际知识:
1.下列机械的操作和保养:
(1)船用柴油机;
(2)船用蒸汽推进装置;
(3)船用燃气轮机。
2.辅机系统,包括舵机系统的操作和保养;
3.电气和控制设备的操作、测试和保养;
4.装卸货设备和甲板机械的操作和保养;
5.机械故障的查找,损坏部位的确定和防止损坏的措施;
6.修理顺序和安全保养的组织;
7.防火、探火和灭火的设备和方法;
8.应该遵守的关于海上环境污染规定和防止这种污染的方法和设备;
9.有关在机舱内可能发生的工伤的急救知识和急救设备的使用方法;
10.救生设备的作用和使用方法;
11.船损控制的方法,特别是海水进入机舱时应采取的措施;
12.安全操作的实践。
五、所有应试者都应具有国际协定和公约中体现的国际海商法知识,因这些国际协定和公约影响轮机部的特定职责,特别是那些有关安全和海上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国家海事法规知识的范围,应由主管机关自行决定,但应包括履行国际协定和公约的国家安排。
六、所有应试者都应具有人员组织管理和在船上培训的知识。
规则Ⅲ/4 对传统的有人看守机舱负责值班的轮机员或定期无人看守机舱指派的值班轮机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
一、所有主机推进动力为750千瓦或以上的海船上传统有人看守机舱的值班轮机员或定期无人看守机舱指派的轮机员应持有相应的证书。
二、每个应试者应:
1.年龄不小于18岁;
2.符合主管机关对体检的要求,包括视力和听力;
3.具有不少于三年与轮机员职责有关的认可的教育或训练;
4.已完成足够时间的海上工作经历,这段经历可包括在第3项所载明的三年时间之内;
5.使主管机关满意他具有与轮机员的职责相适应的操作与保养的理论与实践知识;
6.参加过主管机关认可的消防课程;
7.具有安全操作的实践知识。
主管机关可改变对近岸航行的主机推进动力在3000千瓦以下船舶的轮机员关于第3、第4项的要求,但要注意对可能在同一水域航行的一切船舶安全的影响。
三、所有应试者都应具有操作和保养主辅机的知识,其中包括与规定的要求有关的知识,至少也包括下列规定的各项:
1.日常值班
(1)接班责任;
(2)值班期间例行职责;
(3)填写轮机日志和记下读数的意义;
(4)交班责任。
2.主辅机
(1)协助主辅机备车工作;
(2)蒸汽锅炉,包括燃烧系统的操作;
(3)检查蒸汽锅炉水位的方法以及水位不正常时必须采取的措施;
(4)查找机舱和锅炉间的机械设备和装置的一般故障及预防损坏的必要措施。
3.泵系
(1)泵的操作规程;
(2)舱底水、压舱水和货泵系统的操作。
4.电站
发电机的备车、起动、并车和转换。
5.安全和应急措施
(1)值班时须遵守的安全注意事项以及一旦发生火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特别是有关油的系统的事故或火灾时立即采取的措施;
(2)对电气或其他类型的动力装置和设备,在允许工作人员检修之前,需要对这种动力装置和设备从系统中切断以策安全。
6.防止污染措施
应遵守防止油、货底、粪便、排烟或其它污染物质对环境污染的事项,防污染设备的使用,包括油水分离器、渣油柜系统、粪便处理装置等。
7.急救
机舱内可能发生工伤的基本急救方法。
四、在蒸汽锅炉不构成船舶主辅机的船上,主管机关可删去第三款第2项第(2)和第(3)目所要求的知识。以此为根据所发的证书,对在蒸汽锅炉构成船舶主辅机的船上工作、证明该轮机员能胜任删去的项目所规定的要求并使主管机关满意之前,一律无效。任何这样的局限性应在证书上注明。